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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09: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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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条例》,制定本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指导...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条例》,制定本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指导方针。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主要是指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了解、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机构不得公开。
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信息、后勤管理信息、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等,不得公开。
履行税务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流程草案、咨询函、请示等流程信息以及税务行政执法档案信息,不得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上述信息的披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务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编制或者取得的税务政府信息。如果本机构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本机构将不提供。
申请人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或其他活动的,本申请不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主动披露
(一)本机构自愿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说明材料;
2、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n3。税务统计;
(四)办理行政许可等对外管理服务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程序,税务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公务员招聘信息;
8.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是自愿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披露方式
本机构以东江港务局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通过天津东江税务局、税务服务大厅、12366税务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公开。
(3) 披露期限
自愿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政务信息整理系统
1.目录导航。政府信息公开采用学科分类的方式,分类目录逐步展示,供公众浏览。点击任意类别时,该类别会自动展开,列出该类别下的所有信息项或信息链接。单击列表中的项目名称或链接以显示该信息的详细信息。
2.目录索引。以目录卡片的形式列出公共项目的核心元数据,包括索引号、主题分类、发行人、标题、出版规模、出版日期等。每条公共消息5个索引卡。
3.信息检索。提供一种检索标题的方法。检索支持任何短语等的查询。
3. 申请信息披露
除自愿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构申请查看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天津东江保税港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江保税港区崖州路4611号B321室
办公时间:9:00-11:30、13:301: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2 - 25603952
传真号码:022 - 25605123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江保税港区崖州路4611号B312室
邮政编码是 300463
(2) 申请方法
申请时,申请人应填写《天津东江保税港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报表》可向受理机构领取或在天津东江保税港务局网站下载,也可直接在天津东江保税港务局网站申请。
1. 互联网应用
申请人可通过天津东疆保税港务局网站在线申请。
2.适用于写作
以信函方式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电报或传真方式申请的,请注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3.为人。申请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直接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和联系方式;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编号或者其他便于政府机关查询的特征描述; \n3。对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方法。
(四)申请流程说明
一、主管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应为执行行政职务过程中产生或取得的政府资料。
2.主管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请求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主管机关征求第三方及其他主管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答复:
(一)申请披露的信息属于自愿披露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需要公开的信息能够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方式和时间;解释原因;
(四)查询后不要求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存在政府信息;
(5) 拟披露的信息不属于披露机关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信息中存在不应当公开或者不是政府信息但可以区分的内容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说明理由。未公开内容的,应当予以说明。
(七)代理机构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产生或者获得的信息。现有政府信息需要处理分析的,本机关可以拒绝提供,但可以按照前款第(六)项规定区分的除外。
(八)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方式,并书面通知权利人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
(九)主管部门已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多次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机构应当给予指导和说明,并通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正,说明需要更正的事项和合理的更正期限(本机构限15个工作日)。 )。答复期限自收到更正请求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构不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一)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就政务提出申诉、投诉、举报或者咨询的,通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通知其通过对应的渠道。
(十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需要政府公报、报纸、期刊、书籍(包括中国税务年鉴)等公共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方式。
(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拟披露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法律、行政法规。
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政府信息保全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的安全或披露成本过高,可采用电子数据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也可安排申请人查阅并转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信息处理费收取条件
该局在申请时不收取任何提供政府信息的费用。但是,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和金额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商务部可以收取数据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制定。
4.监管模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或者未主动向信息公开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核实的,将督促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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