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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3 09: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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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穆慧云: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企业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穆慧云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企业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编制财务报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执行进一步趋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符合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和企业发展方向。在新的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过程变得更加复杂,人们对收入确认的原有看法也发生了变化。新准则下控制权转移时间的判断以及合同中各项义务的识别和分配,要求财务人员对新准则的每一步都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为了应对这种变化,财务人员必须学习指南,了解实际业务,研究制定符合指南要求、适合企业业务的新工作方法和流程。通过对新收入准则下商品销售过程中运输服务会计处理变化的分析,找出会计实务中的难点,并针对难点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期提供有益的思路。用于企业运输服务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新收入标准;企业运输费用;会计处理
一、前言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最大的变化在于不再单纯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为依据,而是以控制权的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间或期间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确认收入的过程也变得复杂,要求财务人员不再简单地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记录和开票,而是了解合同义务、价值分配和合同履行进度等., 来确定要确认的收入金额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收入确认五步法,即识别和确认收入。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各单项履约义务得到履行时确认收入。
目前,无论是内销还是外销,销售合同一般都包括货物的运输协议,包括送货上门、客户自提、外销采用什么价格条款等等。这些协议的复杂性、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确定以及价值如何分配,给财务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以家电行业为例,大电器出口运价可高达10以上,运输服务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大。因此,研究企业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非常重要。分析了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运输费用会计处理的建议,为实际操作提供思路。
二、新准则对运输服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2018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计司印发了《交通运输服务会计处理指引》。两种不同条款销售产品并承担运费的案例的主要区别在于A公司承担的运费是发生在产品控制权转移之前还是之后。从本指南的详细解释不难看出,按照新准则的思路,首先要分别判断运输服务和货物销售是否构成履约义务。
判断运输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本公司为主要责任人的,本公司在履行运输服务中约定的义务后,将该部分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以及相应的运输费用结转为其他业务费用。运输义务尚未履行,但已收到客户全额货款的,将需要分拆的金额确认为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负债项目,已收到的运费同时支付的款项需要确认为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资产项目列示。
在原准则下,我们无需在总价中区分商品和运输服务的价值,可以按照产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时间确认收入。同时,我们在确认运输成本时,只需判断其发生的环节,即可确定会计处理的主体。例如,工厂生产的产品完成并判断合格后,需要从工厂转移到成品仓库储存销售。本期发生的运输、仓储费用,是与销售环节之前的生产环节相关的成本,确认为生产成本。又如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开始履行义务,开始将货物从仓库运出,则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属于销售环节,应计入销售费用。
三、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运输费用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下,如果仍沿用原有业务流程,收入业务难以准确计量和记录。会计工作的方式必须改变,但在改变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合同认定问题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核算运输费用时,首先要识别合同,然后识别单项履约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买方市场的一般环境下,由于销售人员履约压力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合同的签订很可能出现不规范的情况,权利义务的规定也不尽如人意。清晰,无法为会计师提供足够的信息。是的,有效信息。这使得只在业务发生后才获得信息的会计师处于被动地位。对于难以准确判断的点,多数情况下只能根据销售人员的口述进行简单的判断,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埋没风险。
(二)运输服务计量
履约义务确定后,下一步是确定交易价格和交易价格的分摊。一般来说,内销发生的运费较低,运输周期短,运输服务的履约进度和金额与会计期间无关。而且报告的影响比较小。在出口销售中,跨境运输的周期较长。比如宁波港到南美需要35天左右,到西非需要50天左右。如果从其他港口发货,需要的时间会更长。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很可能跨越会计期间。此外,出口海运费和空运费用都很高,合同签订比较复杂,贸易价格条款种类繁多。
就出口销售而言,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国际贸易术语包括E组、F组、C组、D组等。C组条款主要包含在运费或保险中,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加运费)、CIP(运费,保险付至)、CPT(运费付至)等。根据贸易惯例,在C组条款下,卖方只需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货物的装运并向买方提供装运信息和提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物越过船舷,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的控制。商品转让完成后,可以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旧标准下,收入确认到此为止,你只需要等待付款,但新的收入标准让这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很多。例如,C组条款与其他组的主要区别在于价格中包含运输费或保险费,相应的运输服务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之后。如果企业是主要负责人,则符合财政部的规定。已发布的指南中列举的情况。因为在实践中,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并不清楚货物的价格、运输费和保险费是多少。即使我们明确运输服务构成单一的履约义务,也很难确定总价格应如何反映在商品本身中。并与运输服务共享。
(3)运输服务会计处理的主题问题
由于会计计量要求成本与收入相匹配,如果我们将运输服务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按照合同履行的进度确认收入,则提供运输服务所发生的运输成本也属于合同的履行。需要确认为其他业务费用,在损益表中列示为业务成本。在旧准则下,运输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报告显示为期间费用。这两种不同的列报方式将直接影响公司的毛利率、期间费用等指标,影响财务报告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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