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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2 0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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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从事会计核算业务的中介机构担任会计代理。”代理记账是指将企业的会计核算、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的代理...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从事会计核算业务的中介机构担任会计代理。”代理记账是指将企业的会计核算、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来完成,企业只设出纳,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在积极的基础上,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行业的春天,修改《会计法》在1993年增加了《会计核算》的规定,允许那些没有单独设置会计单位或会计师条件的人,委托相关的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从而首次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在我国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会计咨询和会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合法的中介机构。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事务所,或者在有关事务所指定会计人员和会计负责人;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授权设立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中介代理机构。”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等组织经批准在中介机构内设立会计代理业务,接受独立核算的单位,以其代理记账、会计核算、会计业务为一种社会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主体是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等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不设会计机相关机构中具有专职会计人员的组织或独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设立账户;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替代独立核算单位从事代理记账、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会计服务活动,会计工作社会化,代理记账在法律履行中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和规范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来确定。一般来说,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量大、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分别设立会计核算机构和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单位应该而且必须是小型经济组织,应该是个体工商户。对于什么是小型经济组织,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判断标准。我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员工、资产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设立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不免除设立账户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要看1997年6月19日《个体工商户建户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查找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由单位自己决定,但建帐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帐的最终核定权还归治理权。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经法律批准设立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三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以下业务:一是办理会计业务。根据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查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接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1.对于《会计法》中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许多小型经济组织,尤其是广大个体企业,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缺乏了解,了解不够。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并不是很有效。目前,对委托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建账不建账的现象非常普遍,二是很多“委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法律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很容易引发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应该说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在实践中,争议很大。
1.继续推进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好效果好。新修订的《会计法》目前正处于推进阶段,要借《会计法》宣传的东风,大力宣传好善好善的积极意义,发挥好善好善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较小的经济组织和个体企业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的新局面。
2.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代理记账推动和落实,我们认为除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大力推动外,应由税务部门牵头推动其落实。首先,税务机关与较小的单位和组织,特别是一些较小的工商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联系密切,在推进税收征管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第二,税务部门本身在这方面有经验,一方面,税务部门在建账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一年税务部门曾组织和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账,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坚持;再次是现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立即开始这项业务。当然,只靠一个税务部门进行代理记账是不够的,其他中介组织和机构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也应该积极开展这方面的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明确受托人在代理记账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只是一项简单的会计处理工作,委托代理记账人员并不是主要的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代理记账人员不应该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能够负责的是对原始凭证的正式审核,而不是实质的审核,当然不可能深入到实地进行账务的实查工作,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记账的范围。那么,由于客户提供的原始会计信息和生成的相关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信息是不真实或不真实的,客户自然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不实或不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他不仅要承担相关责任,还要对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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