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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11: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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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日,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某大型企业A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税务人员在核对经销商费用时发现,此类费用涉及收款人数量多,单笔金额少,金额合计3000万元,而账户中仅使用经销商开具的收据...
近日,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某大型企业A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税务人员在核对经销商费用时发现,此类费用涉及收款人数量多,单笔金额少,金额合计3000万元,而账户中仅使用经销商开具的收据作为原始凭证。大量的“白”引起了税务人员的高度重视,此时展开了彻底的调查。
经调查,A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自有产品,覆盖全国各地,主要推广渠道为经销商。为提高经销商的积极性,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规定,在完成肖布亚年度销售工作后,对经销商进行综合考核,对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按其年度销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但税务人员发现,A公司发放给经销商的奖金存在大量“借条”,非常不规范。对此,A公司财务人员解释称,与经销商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包含提供保证金,经销商将按照认购数量向A公司支付保证金。随着认购次数的增加,所需的保证金也会相应增加。合同终止后,A公司将全额退还定金。如有经销商奖励条件,为简化程序,可要求A公司现金奖励,以冲减保证金方式收彶。
在核实上述情况后,检查组认为,虽然A公司的费用并没有产生实际的资金流,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公司的做法应该分为两种业务处理:一种是收取经销商的保证金,另一种是向经销商支付奖励。虽然两项业务均以收据为原始凭证入账,但处理方法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使用“借条”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的情况是存在的。如果虚构“借条”列支费用,属于逃避金融监管或偷税漏税的一种欺诈手段,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本案类似,内容真实、经营背景真实的借条,应当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入账如何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因此,如果企业以帐簿作为纳税依据,而以“借条”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则不符合上述规定。同时,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未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如果企业不以账簿作为纳税依据,或者不以“借条”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影响双方纳税,那么企业所得税前不需要进行调整。
A公司向经销商收取的保证金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合同终止后全额返还给经销商,与保证金性质类似,属于企业间正常交换。可以看出,在财务处理中取得的收据作为原始证据是合理的,此事不影响损益,不影响税收征管。但A公司支付给经销商的奖励已计入销售费用,直接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将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对这部分提出了税务调整建议,最终A公司缴纳了750万元的税款。
其实,A公司并不是唯一进入账户的方式“借条”。《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商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商收取的各类退货收入按商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返还行为的有关规定,扣除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关于针对纳税人折价、打折行为开具增值税红字母专用发票的通知》(国书汉[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买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货物,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跌等原因,卖方给予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或优惠,卖方可以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因此,A企业支付给经销商的款项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冲销当期销项税和销售收入,不存在税务风险。
笔者提醒,无论是供应商还是经销商,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应仔细审查交易流程,出具或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采用符合税法规定的方式对交易进行处理会计核算,减少税务违规的可能性,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特别是大企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主动提高税收守法水平,降低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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