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08-15 09: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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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收款人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的发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对外经营中收取款项,收...
收款人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的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对外经营中收取款项,收款人应当开具给付款人的发票;在特殊情况下,付款人将向收款人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均应向收款人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更改产品名称和金额。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一次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 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扩展信息:
一、税务机关有权对发票管理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发票的印制、代购、开具、取得、保管和注销;
(二)开具发票查验;
(三)核对、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和资料;
(四)向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查办发票案件时,可以记录、记录、记录、记录、拍照、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人员查验时应当出示税务查验证明。
参考好顺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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