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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5 09: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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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温馨提示一、无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提醒: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
温馨提示
一、无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提醒:
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政策: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税收分类编码错误
取得的未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以及未正确选择对应税收分类编码开具的发票将被严查。
提醒:下一步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以下2种情况进行监控和追查:
1、 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2、 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第23号)和《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第53号)文件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发票备注栏信息错误
取得的应该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内容但是未按规定注明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具体要求,双击参考《关于“发票备注栏填写规定”的学习总结》
四、无清单
对于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是未提供《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专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取得的若是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政策: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五、增值税税率错误
取得的适用增值税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取得税率不正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善意取得发票,即便是认证了也不得抵扣,需要补交税款,并缴纳相应的罚款与滞纳金。
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发票填开内容有误类
即: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七、发票填开信息不完整类
1、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纸质发票
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未按规定要求填开发票类
1、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公告20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
根据《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A、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B、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C、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D、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九、未更新系统开具发票类
1、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
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2、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慎始如终,则无败事。
――老子《道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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