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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4 08: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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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负责人和会计师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为其他直接负责人。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
公司负责人和会计师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为其他直接负责人。法律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单位; ,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开除处分以上的行政处分;其中,会计师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代账会计虚报账
会计师虚报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下罚款: 3000元以下,5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法设立会计账簿的;
(二)私人设计的账簿;
(三)未按规定填写领取原始凭证,或者填写领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以登记账簿为依据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6) 向不同的会议报告会计数据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规定保存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损坏或丢失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不依法实施监督,或者未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有关资料的;
(十)会计师的聘任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报,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单位;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开除处分或者开除处分的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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