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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08: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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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原标题:推销员的走私单怎么办?让我们看看他们是如何做到的深圳一家保健品公司有200多名客服人员。客户来源主要是通过招投标、信息流、自媒体广告,最终吸引客户到公司微信跟进。进入交易,月成交额约500万。...
原标题:推销员的走私单怎么办?让我们看看他们是如何做到的
深圳一家保健品公司有200多名客服人员。客户来源主要是通过招投标、信息流、自媒体广告,最终吸引客户到公司微信跟进。进入交易,月成交额约500万。
突然有一天,公司接到一位老客户的电话。客户反映,这次收到的产品与上一次有很大不同。客户通过微信发了一张产品图片,图片中的产品与公司相同。卖的保健品一模一样,完全没有区别,但公司的李先生还是一眼就能看出区别。客户发来的图片根本不是他公司的产品。
为什么公司客户收到的产品不是公司发出的?并且产品上有公司的商标。李先生立即反应过来,觉得有些员工是在假冒公司的产品,却是拿公司的工资做自己的事。但李先生没有确凿的证据。次日,全体员工被召集开会讨论此事,并宣布如果自愿承认是谁干的,公司将从轻处理。如果没有人承认被公司调查,将移交公安机关。
事情很快就曝光了。公司有一个销售主管,他看到他每天都能为公司创造很多价值。他私下找了另一家保健品公司,迅速打通了产品供应链,包装和公司一模一样,但产品是假冒伪劣高仿产品。正好这个销售主管的追随者很多都是他的校友,于是公司的销售主管和团队成员联手私下交易企业客户,这样持续了几个月。客户投诉,公司根本检测不出这种现象。
经过不断的调查和公司的压力,主管终于坦白了一切。核对账目后,李先生有些疑惑。一位销售主管利用公司资源,4个月内私下订单,私下利润20万余元,全部上缴公司。
销售主管很感激公司没有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该员工临走前,告诉公司负责人,几乎每个团都有私单。有的用微信小号添加客户,要求客户将款项转入小号账户。客户已被删除。还有一种是公司收到客户的订单后,没有让公司发货。我在网上找了发货平台发货,然后删除了客户的聊天记录。多少钱,如何控制员工工作的销售,防止私单成为公司持续解决的痛点。
一次偶然的机会了解到阿尔创工作手机系统后,李总第一时间在公司的每部工作手机上安装了工作手机系统。短短一周时间,发现公司员工一共删除了304个微信好友。 2143条聊天记录被删除,其中15%是因为害怕被公司发现而侮辱客户后删除好友或聊天记录。我发送了 248 张客户名片。据统计,其中60%是为了盗取公司订单或准备盗取订单。公司立即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了约谈。当时的员工很傻。这可以找到。
公司负责人李先生说,“如果奥创用手机系统工作,我真的无法想象公司每年会因为这种现象损失多少。当偷公司订单成为一种趋势时,让我意识到管理者不能只管员工,员工也是人,人在金钱面前会有欲望的行为。”
奥创工作手机系统在员工工作手机中植入APP,APP会通过手机底层实时抓取微信数据,实时监督员工微信数据变化,并上传至企业后台统计分析,后台监控每位员工在微信上的操作,包括删除微信好友、收发红包和转账、统计粉丝增减、名片监管、敏感词监管和非法摄影。数十项敏感操作行为分析统计,帮助管理层准确了解公司员工公司工作状态、收发红包、微信转账,账户一目了然,出现异常可第一时间追查到个人,确保企业信息资源安全全方位的方式。
“使用奥创工作手机系统后,客服人员内部飞单、走私订单的混乱局面终于得到解决,让我对业务员的工作内容了如指掌。如果早点使用奥创工作手机系统,至少可以为企业减少数百万元的损失。”一位业务主管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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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公司销售人员私下订单
原标题:单位是否负责销售人员私单?
销售人员是否应该对私人订单负责?
因旅游活动中的商务合作,旅行社与行业发生纠纷,如何处理?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具体的案例:私单是业务员负责吗?
原告深圳旅行社有限公司称:2012年1月,原告与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专线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出色地。 2012年6月,原告受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楼营业部(以下简称某楼营业部)委托,承办31人旅游团,提供云南昆明、腾冲三飞六日游服务。该团伙出发日期为2012年7月5日,返回日期为2012年7月10日,由被告人李某陪同。 2012年6月29日,双方确认了旅行期限、行程、交通、住宿等事宜。原告按照约定的经营方式将收费通知书发送给被告,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洪先生签字确认后发回。原告根据合同提供了团体旅游服务,实际产生的旅费为 万元,经被告李某签字确认。二被告大厦营业部已通过被告第一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其余 万元尚未支付。尽管原告一再要求,但被告并未支付余款。
一、被告人,深圳某国际旅行社二被告大厦营业部有限公司、三被告李某共同向原告支付了61000元的拖欠及同期银行利息6866元,本金共计68000元。和兴趣。
2、以上三名被告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某大厦营业部辩称:
1、被告从未招揽涉案旅游团,被告不了解原告接待涉案旅游团的实际情况。
2、原告严重违反《专线合作协议》约定,与被告销售人员进行系统外操作。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可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3、原、被告合作期间,业务款项已全部结清,原、被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4、被告二楼营业部作为旅行社网点,无权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活动,无权安排游客自行外出。安排游客出团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被告人李某没有出庭应诉。
一、原告与深圳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专线合作协议。
2、具体服务内容以签订具体项目的服务协议为准。业务操作程序规定:双方通过被告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原告产品的发布和销售必须在该公司的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并作为结算依据;特殊业务不通过公司。对于业务管理系统的具体运作,原告须报第一被告人批准,对于未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具体运作的业务或产品,第一被告人有权拒绝支付费用。未经第一被告批准的。
3、涉案旅游团未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具体操作,也未报被告人批准。
1、被告人李某向原告支付了61000元及逾期利息.
2、原告深圳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魏然律师解读法律
一、本案是典型的旅行社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就涉案旅游团建立了合同关系。
2、原、被告没有双方签署确认的合同文本,涉案旅游团的经营与双方签订的旅游专线合作协议的经营规范不符.
3、第三被告人李某为某大厦售楼部普通员工,其签字确认不构成表观代理。
4、涉案旅游团由李某签字确认,原告旅游费用也由李某签字确认。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旅游团系被告人李某的个人行为。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原告与涉案旅游团形成有效合同关系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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