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08-01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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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裁判的主题虽然删除了原《公司法解释(3)》第15条,但并不意味着替代资金并协助撤资的第三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代为股东垫付资金或者协助股东抽资,构成...
裁判的主题
虽然删除了原《公司法解释(3)》第15条,但并不意味着替代资金并协助撤资的第三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代为股东垫付资金或者协助股东抽资,构成共同侵权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
好孙佳数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纠纷[(2017)最高法民生第4642号]
争议的焦点
公司成立后,第三方应如何承担帮助股东撤资的责任?
裁判的言论
最高法院裁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资。”在此情况下,股东将其资金作为投资投入生物港公司后,该资金即为生物港公司的资产,股东不得随意收回。股东撤资侵犯了生物港公司的产权,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删除了《公司法(3)》第15条,但并不意味着替代资金、协助撤资的第三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代为股东垫付资金或者协助股东抽资,构成共同侵权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此,原判决中的法律适用并不存在不当之处。
其次,申昌公司在生物港公司成立过程中,在其出资账户中,除本案查明的其他资金来源外,其自有资金仅为100万元左右。从案件中发现的深厂公司投资账户的资金流向情况来看,2001年7月19日,好顺佳数字公司将2500万元划入深厂公司投资账户,2001年7月19日6日,有3000万元和4500万元从其他账户划入深厂公司投资账户。2001年7月19日,深昌公司向上述资金账户出资不得将出资额分别划入新富公司、金冠公司和德恒公司的投资账户。当日,生物港公司的四位创始股东——深昌公司、新福公司、金冠公司、德恒公司完成了对生物港公司核销账户的自有注资。随后,2001年8月8日、8月13日,生物港公司将9660万元的验资资金分两批划入好孙佳数字公司账户,好孙佳数字公司随即将上述资金全部划入深昌公司及金冠公司其他账户。但好顺佳数字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相关资金的划转和转移是基于出资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因此,此前好顺佳数字公司划拨给深畅公司的2500万元,实际上已经通过上述方式撤回。结合本案公司及其管理人在原审中被认定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认为好顺佳数字公司知晓相关资金被用于验资的事实,并最终撤回。因此,不乏证据证明,好孙佳数字公司应在7985号判决中对北京大学未记名公司未清偿部分债务,在本息范围内,代该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至于平安银行根据当事人指示划转资金属于正常银行业务范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平安银行存在故意协助烟逃出资的情况,原决定对匿名公司请求平安银行的责任理由不予支持,当无证据时,也没有好顺佳数码公司提及在分配不当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
公司代理撤资由谁负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值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成立后不交付金钱、实物或者转让产权,或者撤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自然人犯本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或者抽离出资数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法罪的,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人是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定人格化的社会组织。法人制度是调节世界经济秩序和整个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人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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