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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08: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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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记账代理人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记账代理人,尤其是员工的职业道德。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点:第一,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要诚实,要讲真话,要做老实人,做法谨慎,信誉第一,不受利益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
记账代理人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记账代理人,尤其是员工的职业道德。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点:第一,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要诚实,要讲真话,要做老实人,做法谨慎,信誉第一,不受利益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二、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核实,实施会计监督。热爱奉献: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心系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五、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专业技能的意识和紧迫感,努力学习,努力学习,不断开拓进取,提高业务水平。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七、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八、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学习相关业务,充分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以上就是代理记账人员需要注意的执业规范,以上八点对于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能够起到非常好的帮助。这也是公司对员工的要求。
代理记账的职业道德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的诚信建设,规范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提高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树立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提升代理记账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业务责任和业务纪律的总称。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指代理记账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代理记账机构是指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会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业务委托,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五条代理记账人应当遵守会计法律、法规,遵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行业规范、准则,严格依法执业。
第六条代理记账人应当遵守本机构的管理制度,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七条代理记账代理人应当保持和提高业务能力,维护机构和行业声誉,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八条代理记账人应当履行对委托人的职责,提供规范的服务。对客户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商业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代理记账人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相互尊重,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三章独立
第十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益影响其客观公正的地位。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取得委托人或者通过委托人取得代理业务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外的任何利益。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考虑影响其独立性和关联方其他相关业务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或者将其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确保其独立性不受影响。
当相关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将其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取消业务协议。
第四章客观和公正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迁就、偏袒委托人,不得因偏见、利益冲突或者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其专业判断。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人对客户以及客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应当拒绝进行不当的会计处理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并依法制止,并向业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向财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人员应当具备代理记账所需的国家法律、法规、会计、税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
代理记账代理人应当合理运用会计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从事不合格的业务或者擅自超出职责范围处理事项。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了解执业活动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高业务能力。
代理记账人应当遵守财务部门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章业务职责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人应当遵守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的规定,在委托人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协议完成委托业务,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查阅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经审计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并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正确性负责。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客户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指导客户自身的会计工作,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办理代理记账时,应做好与客户的日常会计交接工作,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交接和签字手续。
代理记账人离职或调整职务的,应当与机构指定的其他代理记账人办理会计交接,并办理客户会计信息交接手续。
委托人变更代理记账机构时,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委托事项交接手续及相关会计信息,保证委托事项的顺利延续。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过程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委托人的损失。
第七章专业纪律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业务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担,并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会计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与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委托业务或者擅自收费,也不得以代理记账机构名义承接业务私自收费,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二十二条会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互利共赢,自觉遵守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维护行业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以欺诈、欺骗等不正当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同行。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聘请同行机构的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除与该同行机构达成协议外,一年内不得在原机构承接相关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委托业务。
代理会计从业人员离职后一年内,除与原机构达成协议外,不得接受原机构客户的聘用。
第二十四条会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人员在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所获得的客户的业务信息,以及所形成的会计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客户的书面同意或授权,不得提供和披露,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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