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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08: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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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企业的会计核算、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的代理记账...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将企业的会计核算、代理记账、纳税申报等一系列的会计工作全部委托给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来完成,企业只设出纳,负责日常的货币和收入业务以及财产保管等工作。
在积极的基础上,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行业的春天,修改《会计法》在1993年增加了《会计核算》的规定,允许那些没有单独设置会计单位或会计师条件的人,委托相关的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从而首次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在我国的法律地位。19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会计咨询和会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同时,为了规范具体的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负责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机构、服务机构等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替其办理代理记账、会计核算、报销业务的一种社会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等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不是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器上进行代理记账独立核算单位在结构上具有专职会计人员,如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设立会计;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独立核算单位进行代理记账、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等服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作用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来明确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一般来说,单位的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复杂程度、管理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量大、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分别设立会计核算机构和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代理记账的单位应该而且必须是小型经济组织,应该是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经济组织,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和总资产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应当建章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未免除建章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立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由该单位自行决定,但开设会计科目是强制性要求,开设会计科目的最终核定权限是否属于行政主管部门。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办公室、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三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客户办理以下业务:一是办理会计业务。根据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核对原始凭证、填写凭证簿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接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1.对于《会计法》的簿记宣传力度不够,导致许多小型经济组织,特别是广大个体工商户,对“簿记”了解不多,缺乏了解。
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并不是很有效。目前对于应该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该开设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来说,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应该开设账户和不开设账户的现象非常普遍,二是许多“委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法律资格。这不仅妨碍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往往会产生许多其他问题。
3.在代理记账的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应该说还没有完全解决,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1.继续推动代理记账的重要作用。新修订的《会计法》现在正处于推进阶段,我们要借东风《会计法》,大力弘扬好代理记账cis的积极意义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加强人们,特别是一些较小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工商门业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的新局面。
2.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的实施。关于记账的推广和实施,我们认为除了相关部门和单位除宣传外,税务机关要带头推动其实施。一是税务部门与较小的单位和组织联系紧密,特别是一些较小的工商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促进工作较强;二是税务部门本身就有这方面的经验,一方面是税务部门在开设账户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前一年,税务部门曾组织和督促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开户,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坚持;再有就是现有的税务司办公室马上就能开展这项业务。当然,仅仅依靠代理记账是不够的,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中介组织和机构,也应该积极开展这项业务,为代理记账创造必要的条件。
3.尽快厘清受托人在簿记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我们认为,代理记账本身就是一种简单的会计处理,委托代理记账人员既不是客户内部会计人员,也不是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人员,因此,委托代理不应同时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或审计职能。他们只能负责原始凭证形式的审核,而不是性质的审核,当然也不能深入到实地查帐,否则,就有可能超出代理记账机构的范围。因此,由于委托人提供的原始会计信息所产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是虚假或不真实的,委托人自然要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当然,如果这种虚假或者不真实是由于受托人的疏忽造成的,受托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要对受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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