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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08: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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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1.(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三)负责人应当...
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1.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三)负责人应当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固定的办公空间。4、有健全的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
2申请材料:(注:所有材料为A4纸,用活页夹装订)
1. 组织协议或章程副本一份。
2. 所有员工及记帐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所有员工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每人每年(含2009年)必须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4. 记账负责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 所有员工和全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书面承诺。
6.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注:相关材料需签字盖章。
附加信息:
法律基础
1、在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的基础上,为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修改《会计法》于1993年增加了《会计法》的规定,允许那些没有单独设置会计代理机构或会计师单位条件的人,委托相关的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从而首次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2、根据最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因此对于代理来说提供账户业务的合法中介。
3、同时,为了规范具体的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指定会计监事;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3人以上;
2. 负责记账的人员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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