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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7 08: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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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不是私人,而是私人代理记账公司。请参阅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会计管理办法》等两项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常务会议决定:一、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
不是私人,而是私人代理记账公司。
请参阅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会计管理办法》等两项部门规章的决定
财政部常务会议决定:
一、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全职员工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或以上专业技能从业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专职从业人员;
”(四)代理记账业务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会计师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得到代理记账机构的独立评价和认可。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家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协议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四)客户委托的其他会计服务。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转移程序和签字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单位的经济业务,应当填写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代理记账 机构退回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在业务执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保密;
(三)客户要求的会计处理不当,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不予受理;
(4)说明客户提出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客户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字盖章。法规由外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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