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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3 09: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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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不可以,《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记账人员、经济业务和会计事务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产托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
,不可以,《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记账人员、经济业务和会计事务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产托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控制会计事项。它的意思很清楚。企业法人作为“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不能兼任。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指定会计监督员;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批准委托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计人员与批准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人员、经理、财产保管人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分离、相互限制; (二)明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配置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 (三)明确财产检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进行定期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师并指定会计监督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支配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和职权,由国务院规定。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好顺佳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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