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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3 08:4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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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但是作为一个新手,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内部记账员进入公司,往往需要从基本的记账和现场记账开始,这时候就会有很多同学感到困惑,在代理记账公司,到底是记账学多了还是现场学多了呢?其实在代理记账公司中,...
但是作为一个新手,几乎不可能成为一个内部记账员进入公司,往往需要从基本的记账和现场记账开始,这时候就会有很多同学感到困惑,在代理记账公司,到底是记账学多了还是现场学多了呢?
其实在代理记账公司中,负责开票的工作是比较单一的,主要是为每个公司开具相关发票,将公司名称、税号、金额等信息输入后,就能打到发票,简单重复,几乎不需要涉及会计专业知识就能操作。
相对来说,现场会计接触的领域比较广,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工商年检,负责一些财务信息的交接,可以熟悉一些工商税务手续,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接触一些工商、税务人员,可以在未来积累经验。
无论是记账还是现场会计,毕竟都不是直接接触到做账的,能学到的东西还是比较有限的,而在代理记账公司,如果你不主动去学习,没有人会主动教你。而且出代理记账公司的流动性较强,只要有能力以后充分有机会成为内账会计,那么就可以接触不同类型企业的会计处理,积累到普通企业的积累经验。
代理记账公司帮忙开票吗
代理记账公司,大家都会遇到的,这个行业也不好做,竞争很大,而且是低价竞争,它也算,关键是要选择代理记账公司,基本就是一些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野蛮的成长期,说没有规范就好了,应该说极其规范,赚的钱也不多,所以风险很大。
在朱某下面的案例中,自己是注册会计师,开了一家有限公司,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给别人做代理记账,办理公司登记注销手续。她有一个客户,一共11家公司,每月的账单费用是1000元,已经足够低了。所以这个客户专门做假发票朱也参与了这个案子。朱镕基在很多方面为自己辩护,但法院的判决仍然给处于同样处境的人们敲响了警钟。
我们来看看这个案子,因为这个案子影响的人还是比较多的,我们主要看到的是朱某的辩护部分和法院对她辩护部分的认定情况。
即案例回顾
吴某1991年在税务局工作,后曾到国税局的税务局工作,2008年下岗,与朱某合伙成立了一家金融公司,该金融公司注册为朱某一有限公司,朱某与吴某合伙是口头协议,吴某向他介绍业务时,只与朱某分配相应的收入,不参与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的分配。
2017年,费先生得知医药公司的税单从2张变成了1张,以为可以通过买卖发票赚钱。因此,费某和吴某商量成立一家公司来做这件事。此后,费先生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了11家医药咨询公司。
这些公司都是吴某介绍的,在朱某的财务公司代理记账、开票报税、以及背后取消公司手续,也是朱某公司代理帮忙的。
据费某供述,她收取发票上税金总额的6%、%或7%的费用。事发时,该公司已被虚开增值税发票800余张,金额6000余万元。
吴某对外宣传收费可以提供医疗咨询发票,并向客户介绍收费。
朱某是一些公司的成本记账,开票,开票,报税,朱某自己不做这些具体的事情,而是安排公司的员工具体做。
朱某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
1. 朱某只是为他人记账,在本案中并不是为他人虚开发票的主体;
2. 即使认定朱某是本案的共犯,也需要确认朱某与费某具有共同犯罪的意图,即朱某知道费某伪造发票并帮助费某开具发票。
3.朱镕基知道费先生的虚假披露吗?什么时候知道的根据费某的供述,费某以为朱某知道,但费某并没有说朱某是什么时候知道的。
4. 朱某只是怀疑费是假发票,而不知道。2019年8月,朱某将虚假发票案件交给了费某。这一行为可以理解为,此时朱某已经清楚地知道了费某伪造发票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认定朱某是共犯。但在此之后,虚假发票的金额就很少了。
5. 该公司负责人与朱某负责记账,且朱某已归还赃物,朱某情节明显轻微,没有危害,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通过证据和审判后,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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