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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于征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关于征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关于征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意见书财会办[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
关于征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意见书
财会办[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发挥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我们起草了《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请您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8年7月1日前将书面意见提交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王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乡3号 100820
13826528954
邮箱:wangyan2015
附件:《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会计司
2018 年 5 月 30 日
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协会行为,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登记》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 根据《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行业代理机构)。 )自愿成立、依法注册的提供行业服务、实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服务会员为宗旨,监督会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环境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了行业科学有序发展。
第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遵循自组织原则,实行会务自管、自筹经费,制定统一的会员标准,确保各行业组织享有平等的会员权利。
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规范、积极引导、支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管理、诚信经营。系统。
跨行政区域的行业协会,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域共同上级财政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做好会员服务,在行业研究、统计评估、市场拓展、信息发布、培训学习、交流合作、咨询指导、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为会员提供信息。提供服务产品,帮助会员变得更好更强。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制度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议事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和发布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督促会员严格遵守。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行业规范等,达到垄断市场、阻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目的;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得对会员实行歧视性政策;不得利用组织的优势开展与本行业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 行业协会应当切实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制定行业经营活动纠纷的具体处理规则和程序,调解下列纠纷: (一)会员之间的纠纷; (二)会员与非会员单位同行业 (三)会员与委托客户之间的纠纷; (四)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发生纠纷。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教育和管理党员,领导和服务群众,促进事业发展。发展。
第三章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行业协会应当实施自律管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行业协会公信力,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协会信用承诺制度。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后,应及时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内容。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研究制定会员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信用信息收集渠道,收集、记录、整理会员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 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信息。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可以与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应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目标,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其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会员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与行业主管部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政府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信息服务,促进行业自律与监管执法良性互动。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行业协会可以奖励守法、廉洁奉公、被社会广泛认可的会员;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由行业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处理,并于2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相关处理决定作出后数日。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执行的协会章程、行业规范、行业自律措施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行业协会审核,或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等处理。
行业协会会员或者受托委托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变更有关措施,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等报告。 . 依法向人民法院办理、提起诉讼的诉讼。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和会员公开信息,自觉接受公众和会员的监督。行业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由行业协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方法。行业协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行业协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应当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行业协会依法被撤销的,清算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结业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当主动向会员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员会费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自登记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业协会负责人、理事、会员等基本情况; (二)行业协会章程、会费管理办法; (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或者核准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辅助作用,在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公共政策、管理办法、行业标准或者行业发展规划时,主动听取辖内行业的意见。协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将部分交易管理工作和公共事务委托给行业协会。
行业主管部门将有关事项委托给行业协会的,应当依法与受委托的行业协会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培养行业人才,积极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水平。
第三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监管体系,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和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活动的监督,对行业协会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共同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信用档案、奖惩结果等信息作为行业组织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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