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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09: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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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逃税犯罪主体的界定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属于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一、逃税犯罪主体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属于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处罚。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法律等法律,从其规定。”可见,只有刑法规定的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作为该犯罪的从犯除外)。 2、虚假会计责任人认定单位领导、会计师等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损《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或者使用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接受不真实、违法的原始资料,或者对违法收支未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或者支付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严重违法所得。未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 单位领导收到会计师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出具的书面意见,对违法收支决定作出处理或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逾期无正当理由,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第二十九条 单位领导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师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制作虚假账号属于违法犯罪搜查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仅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来说,对于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只追究两类人的法律责任:第一类人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说,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第二类人是直接责任人,即处理违法行为的人,通常是单位的会计人员。对于法定代表人,刑法仅在三种情况下要求法人对逃税犯罪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对涉税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逃税是法人自己代为办理,公司其他人不知情。那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第二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对企业首席财务官和会计运作进行指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刘晓庆税案中,电视台播放刘晓庆剧集所支付的款项应视为营业收入。但当会计向她请示时,她要求将这部分收入存入往来账户。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刘晓庆的怂恿。在第三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明知公司存在逃税行为,并未制止该公司。虽然在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如果明知单位有偷税漏税行为而没有制止,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虚假账户犯罪的量刑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采取二罚两罚的制度。什么是双重处罚制度?言外之意是,对于已经逃税的单位,采取罚款处罚,即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罚金的A方式。以财产损失的形式进行处罚,将被处罚和执行的财产全部上缴国库。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设立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 (三)未按规定填领原始凭证或填领原始凭证不符合要求 (四)凭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或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 (五)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六)提供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 (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或会计记录本位币的; (八)未按规定保存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损坏、遗失的; (九)未建立和执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和相关信息的; (十)会计人员的聘任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师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第一级与法定责任人的区别是:“金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偷逃税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税务机关给予第二次偷税漏税行政处罚,三级二等是: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自然人处以罚款。对单位,实行双重处罚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自然人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受到处罚,对单位处以罚款后,对单位负责人一般只判无期徒刑,不再处以罚款。请注意,如果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违法行为累计受到处罚而未被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未受到处罚的,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它的罪行数额应累加计算,一罪并罚,不得数罪。反之,行为人因多次或一次逃税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累计数额不予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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