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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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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注“税法笔谈”,获取更多实战观点!作者:王全/、桂益伟/|笔记会[税法讲座]出版社在实践中,我们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老板控制了三个公司:A、B、C。A公司和B公司都是老板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而...
关注“税法笔谈”,获取更多实战观点!
作者:王全/、桂益伟/|笔记会
[税法讲座] 出版社
在实践中,我们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老板控制了三个公司:A、B、C。A公司和B公司都是老板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而C公司是由A公司成立的。为了增强其公信力, A公司需要支付1000万给C公司,但是老板财力有限,把1000万转给别人,转入B公司账户,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转入C公司,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实收资本1000万元出具了验资报告。 C公司的账户收到了1000万元的贴出资金后,迅速转到B公司,被老板追回。之后,B公司被注销。多年后,公司的财务公司发现公司的活期账户长期逾期1000万,需要清理,于是请了如何处理?我如何向 IRS 提交解释?有风险吗?
【观点】
关于按文咨询的问题,我们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有风险。而这种现象在实践中更为常见。尤其是在第三个黄金税期之前,更为普遍。企业主往往缺乏法律和税务合规意识,将企业视为自己的资产,随意处置。会计交易极其混乱,财务会计简单粗暴。对于非发票资金交易,所有账户都处理完毕。这种长期账务处理,如果不是税务局的针对性处理,就可以了。但企业一旦需要注销或被税务局系统警告,极有可能面临纳税和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更何况,面对具有强大数据分析能力的金税四期,这种长期账户余额现象更容易被视为可疑交易并予以警告。关于企业往来账户长期不负责任的风险,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本之前的文章《【企业法与税务合规】企业账户外部往来账户已经上千万,有没有有风险吗?怎么管理?”和“【企业法与税务合规】一直在公司账户上跟老板进行内部交易有风险吗?如何管理?》
至于文字咨询是否有风险作者分析如下:
一、B公司向A公司划转1000万元的业务处理
考虑到B公司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交易,且B公司不是A公司的股东,本次转让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B公司向公司拖欠1000万元捐款。一个;二是B公司对A公司形成其他应收款; A公司向B公司形成其他应付款项。
对于第一种处理方式,A公司需将其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老板和财务不可能傻到把这件生意当成礼物来交税。可以肯定的是,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账款是老板处理的,从法律上我们可以理解为两家公司之间的贷款交易。在实践中,如果企业之间有借款协议,则需要有证据支持,否则,贷方也将面临一定的败诉风险。如果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该转让具有借款性质,那么即使A公司将该转让视为财务上的应付款,在税收上也应视为获得捐赠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这需要进行申报和征税。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A公司和B公司是同一个老板控制的关联公司,借钱被认为更方便。
2、办理A公司向C公司划转1000万元
考虑到A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该转让已经实际核实。该业务属于A公司对B公司的资本投资,在财税上计入实收资本,C公司需缴纳印花税。
3、C公司向B公司划转1000万元。
考虑到C公司与B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交易,且C公司不是B公司的股东,本次转让有两种处理方式。方法:同1。
同样,老板肯定也处理了C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应收应付账款。C公司应该从B公司收到1000万元;公司应向C公司支付1000万元。
如前所述,B公司有长期未决的应收应付账款,如果没有被税务局指定或需要注销,不存在风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最终被取消了。从咨询反馈的情况来看,B公司当年注销时没有遇到任何障碍,也没有造成法律和税务风险。那么,我们可以推断:B公司在当年注销公司时,对流动资金进行了会计套期保值。也就是说,B公司核销时,简单粗暴地核销了应收A公司的1000万元和应付C公司的1000万元。这样,提交给税务局的会计报表将没有应收应付余额。不报告应收坏账、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应付账款和纳税申报。但是,B公司当年简单粗暴的核销这项业务也带来了以下潜在隐患:
(1)从财税上看,A公司实际向C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这1000万元已成为人民币公司的资产。如果B公司在注销时抵消了对A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和对C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那么从等价交换的角度来看,C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是1000万元。确认债权转让。如果B公司没有这份内部法律文件,就会在未如实向税务局申报纳税的情况下,贸然核销当期款项,并向工商部门提供虚假的清算报告等材料。 ,以欺诈方式注销。此时,B公司股东可能面临缴纳税款和罚款的风险。此类纳税和罚款的风险点为:B公司无法律文件支持核销1000万元债权债务,即B公司对公司仍有1000万元债权。 A,要求 B 公司单独从 A 公司追回。如果能够收回,是否符合坏账核销的条件,是否符合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条件,B公司应当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10 公司 B 至公司 C考虑到B公司已申请注销、出具清算报告并作出相应公告,而C公司未向B公司索赔1000万元债务且无法追回,则从税收上看,认为 B 公司取得了收入,在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这笔收入,B公司需要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如果B公司在当年注销时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债权和债务核销(通常为债权转让:即B公司将其1000万元的债权以一定价格转让给A公司)向C公司1000万元,C公司不再向B公司追讨1000万元债务),此时A公司需要向C公司偿还1000万元债务。从会计角度来看,A公司应将应付C公司的1000万元人民币记账; C公司应收账款1000万元应收A公司款项。此时,A、C公司应及时核销应收账款1000万元,避免被税务局警告的风险。
(3)如果B公司在当年注销时已经进行了相应的债权债务核销,但A公司和C公司没有相互结算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A公司无需支付1000万元给C公司。此时可能有两种风险解释:
一、A公司从C公司提取资金,A公司未经合法减资程序提取资金,税务局可认定为从C公司提取股利。考虑到分配给居民企业的股息是免税收入,A公司不存在税务风险。但作为A公司、B公司、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者,其出资未依法减资而撤回出资。此时,他可能会被税务局考虑从B公司获得股息,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股息所得税。
其次,A公司不需要向C公司支付1000万元,这意味着A公司获得了额外的收入,在会计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法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主应具备法律、财务和税务合规意识。面对专业复杂的业务,必须咨询专业人士,布局规划,控制法律和税务风险。企业一旦出现合规缺陷,即使被注销,也将面临被追究责任或给其他关联企业带来灾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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