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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2 09: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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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不,因为:法律主体必须是会计主体。因此,两家公司的一本账簿已经违反了会计的基本假设,不能称之为账簿。为了便于和...
不,因为:法律主体必须是会计主体。因此,两家公司的一本账簿已经违反了会计的基本假设,不能称之为账簿。
为了便于和解,一般在会计凭证上记录经济工作。但是贷款可以相当于多贷款,贷款可以相当于多贷款。财务制度规定不能再贷款,但根据业务类型的不同,同类业务可以填写一份记账凭证,其他类型的业务不能填写同一份记账凭证。
总公司和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单位。因此,虽然不能完全与总公司的会计分开,但分公司和总公司不在同一个城市的情况下,分公司属于外地经营,即使分公司在外地经营报表,也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必须并入总部的报告。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有两种形式。
1、分权制,即分成两个账簿记账,月末合并报告。
2.申报制,分公司只设置出纳不做会计,每月将业务收支报告给总公司会计,总公司会计统一核算。只有子公司是独立会计的一级法人单位。它与母公司的关系相互独立,但是相关企业。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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