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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2 08: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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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三人以上;(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固定的办...
1.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三人以上;
(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 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组织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证明和代理记账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持有会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师在本机构专职执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和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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