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4-06 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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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3.北京市工商银行王府井支行向北京市建设银行后海支行拆借资金8 00 00期限1个月,朔满时还本付息,拆借月利...
贷款:财务费用
(1)大多数企业将相互拆借资金的利息作为 "财务费用 ",这是不合适的。根据税收政策,非金融机构向对方提供资金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机关向其关联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视为贷款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这笔资金占用费的收入应列为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企业之间赊销商品的业务越来越频繁,买方往往拖延支付货款。因此,买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的利息。这种经济业务不同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其利息收入应作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之外向买方收取的费用、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该收入应适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同的税种和税率,不能记为 "其他业务收入更不用说抵消 "财务费用 "。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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