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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10: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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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向股东借款数额利息不应超过多少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因此支付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时发生的利息费用,或企业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等。公司借款给个人一定要签订或者协议,并且在借款合同中注明该笔资金是用于公司正常运营的,这能够体现出公司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公司借款利息也是在企业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
在支付借款的利息的时候,一定要去开部门利息的发票,个人借款给非金融公司活的的利息,是需要交那20%的的。个人借款给公司获取的收益还需要交纳,如果是属于公司向股东借款,还需要支付股东的个人利息按照企业关联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以上就是我对公司向股东借款数额问题的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股东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1、借款金额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金融企业为5:1);2、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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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和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是常有的事情。最主要的是程序合法,操作合理,尽可能降低风险。以下分情况来进行探讨。1. 企业借款给股东。(1) 程序合法,操作合理:公司借款给股东,首先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要有必要的审批程序,还要得到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和同意;其次要注意约定的利率不要超过民间借贷的利率;最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走,签定正规的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借贷关系等等。(2) 注意风险。如果长期借款在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生产经营,那么是可以将未归还的借款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2. 股东借款给企业。(1) 程序合法,操作合理:首先公司和股东要签订正规的合同,表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借贷是真实合法的。(2) 注意风险。①利息尽量不要超过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超过部分不太合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②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要超过2:1,超过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③如果股东这个时候还没有实缴出资,那么对应的借款利息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借款是不能替代出资的。④企业向股东支付的利息,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发票可以去税局。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请问是企业借钱给股东还是向股东借款?是有偿的借贷关系还是无偿的帮助?是长期的还是临时周转一下?实践中,多数情况是股东借钱给公司,这种不是应税行为,不需纳税。如果公司支付利息(不论利率高低)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依20%税率代扣代缴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股东借钱给公司,如果取得借款利息的话,要交税。否则不用交;企业支付给股东的借款利息,要取得发票入账。股东取得的利息收入,要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若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没有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最近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是2010年初某公司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的案件。2010年初某公司借款给其股东苏某300万元、洪某265万元、倪某305万元,共计870万元。上述借款均未用于博皓公司的生产经营。2012年5月,三位股东归还了借款。 2013年2月28日,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涉嫌税务违法行为立案稽查,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某公司少代扣代缴174万元个人所得税,责令其补扣、补缴。 某公司认为,虽然三位股东向其借款,但在税务机关税务检查前已经归还,三位股东并未取得所得,因此不产生纳税义务,公司也就没有产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税务机关认为,三位个人股东的借款在借款纳税年度并未归还,且借款也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应视为博皓公司对三位股东的利润分配,公司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某公司遂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税务机关关于补扣、补缴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中,法院维持了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驳回了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经再审,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至此,本案宣告终结,某某公司需就个人股东借款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补扣、补缴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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