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2-07-01 09: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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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老板向公司“借了350万”,会计记错被罚70万税!解决了老板从公司拿钱到账的问题,但是又出现了一个问题,钱付了,对方却没有给发票,会计是怎么记账的?继续阅读:发票不见了怎么入账?就会计处理而言,...
老板向公司“借了350万”,会计记错被罚70万税!
解决了老板从公司拿钱到账的问题,但是又出现了一个问题,钱付了,对方却没有给发票,会计是怎么记账的?继续阅读:
发票不见了怎么入账?
就会计处理而言,如果企业有经济业务和经济行为,就必然要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对收入、费用等的定好顺佳确认,没有规定必须开具发票的条件。也就是说,没有发票不会成为企业不确认费用的理由。
因此,即使未取得发票,也应确认属于企业的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借:管理费用等。
信贷:银行存款等。
作为一名会计师,以上是相当正确的会计处理。
但是,如果企业因真实、必要、合理的支出而缺少发票,转而使用其他发票,甚至购买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则属于异常支出。即违反会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并涉嫌违反税法,真是得不偿失!
现实中,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租赁厂房等时,经常会因为费用的“节省”或者供应商、老板的“面子”而没有开具发票。
例如:华华公司与黄世仁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黄世仁公司以年租金12万元向华华公司出租位于市中心的厂房,2017年8月一次性支付,不开具发票。华华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7 年 8 月
借:12万元预付款
贷款:银行存款12万元人民币
借:管理费1万元
贷记:10000元预付款
2. 2017年9月-2018年7月
借:管理费1万元
贷记:10000元预付款
由此可见,华华公司因未取得发票未进行会计处理,会计仍需采用权责发生制,将当月发生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朋友,是不是很简单,但是这么简单的问题怎么容易出错呢?
由于部分会计师一直被税收“以票控税”所畏惧,税收问题让所有会计师开始怀疑会计处理的正确性、会计准则的权威性,甚至怀疑人生!
缺少发票的核算已经处理完毕,实际上与取得发票的处理方式相同。
接下来说一下“怀疑人生”吧!
1
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前无法获得发票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每年5月31日的缴费截止日期。如果企业不能在该日期前取得相应支出的发票,则相应的支出需要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即需要多交企业所得税。俗称,调表不调账。
2
如果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和缴纳前取得发票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符合抵扣规定,在取得认证时,进项税额仍可在当期抵扣;
②、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进项抵扣,即没有新的经济业务发生,不再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在汇算清缴前能够取得发票,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应的费用。
发票的本质可以理解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会计处理始终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因为有一个税法制度让人“怀疑人生”,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将存在一系列差异。对两者差异的完美控制,也是一个好会计师专业能力的体现。按标准记账,按税法纳税,是我们所有会计、财务人员不变的准则。
附:风险提示:假发票只是“假”和“假”发票?
我认为开出“假”或“不真实”的发票时,假发票就称为假发票。这种想法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但假开的定义比想象中要大得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开具。 , 并且所有副本都应该是真实的。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假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虚假发票的三种情况,那么这三种情况如何理解呢?一一听顺佳。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哪些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没有发生真正的交易,但开出了发票,这是虚假的;苹果卖了,发票是橙子的,是假的;卖了3个苹果,发票是2个苹果,是假的;卖的苹果5元一斤,发票7元一斤,是假的;东西卖给了A,发票却开给了B,这是假开; A卖东西给B,但发票是C给B开的,是假开等。综上所述,发票上的卖家、买家、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业务一致,有一个不一致的地方,就是假开。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即不仅对外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还要求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是虚开发票。例如,为了避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求其朋好顺佳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在这里,A 公司和 B 公司都被虚报了。需要提醒的是,很多经营者或财务人员理所当然地认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票,却不知道别人为自己开具也是虚开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本文还将中间人纳入虚假发票的范畴。这里有两种情况。一个是专业的,也就是赚钱的一种方式。充当“经纪人”,赚取中介费,这是违法的;另一种是碰巧知道有多余发票和缺发票的公司,帮朋友的想法变成了介绍人。这些行为大多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造成的。
但无论你是否了解法律,是否有介绍费,一旦发生这种行为,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都是一样的。因此,不要向他人介绍假发票,以免善意做坏事,伤害他人。
小爱财税俱乐部,一般税收动员,会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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