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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08: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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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不能,《会计法》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簿记人员与审批人员、办理人员、财产保...
不能,《会计法》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簿记人员与审批人员、办理人员、财产保管人员的职权应当明确,会计事项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处理。其含义很明确,企业法人担任“经济业务项目和会计项目的审批人员”,不能兼任会计。依照《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指定会计监事;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经批准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二)对外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配置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实施,应当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三)对外经济、业务事项的办理人员、保管人员应当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财产清查的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指定会计监事;不符合条件的,委托经批准设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支配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和职权由国务院规定。如果你还有问题,可以在网上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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