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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09: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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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会计申请成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员工不少于3人;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考核确定。
术语 "全职员工 "本条第一款所称代理记账人员是指仅在一家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二)簿记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三)全职员工在本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代理记账资格: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提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三)决定批准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处罚。
(4)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扩展数据:
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收信息;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服务。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会计机构记账,应当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委托合同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
(二)会计信息传递程序和签署程序;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项。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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