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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 09: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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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办非企业单位账务怎么处理我单位是民办培训学校,我看网上说要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做账,可是事业单位的私立学校应...
来源:网络整理作者:Xi;;某大学网人气:172发布时间:2018-08-07。
第一,私立学校注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 "缺乏法律依据。1.民法承认私立学校属于公立机构。根据《民法通则》(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令第37号颁布了《总统令》;;中华), 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
第一,私立学校注册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 "缺乏法律依据。
1.民法承认私立学校属于公立机构。根据《民法通则》(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令第37号颁布;;中华), 美国的法人机构包括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作为一个 "第五类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 "当然与私立医院和私立学校的出现有关。鉴于人事部和民政部的行政职权重叠,经国务院协调,1996年,一部分民办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中剥离出来,继续由民政部管理,民政部设立法人管理司,负责民办事业单位(后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199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1996]22号);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发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尽管私立学校被描述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根据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法律规则,这些行政法规或政策文件因违反民法基本法而缺乏法律依据。
2.《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唯一登记机关。《《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第十八条(2002年12月28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补充了《民办学校登记程序规定》。但都没有提到登记机关必须是民政部门。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251号),没有明确规定私立学校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法律规则 "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和 "后一项法律高于前一项法律,民政部门受理。私立学校注册没有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 "。
二、私立学校注册为 "私人自筹资金机构 "有法可依。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民办学校的性质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 "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 "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曾经规定不能用国有资产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但《民办促进法》并没有禁止用国有资产资助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参与设立民办学校。
理论上,《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律层面优于行政法规,是制定政策的基础。国务院制定的两个行政法规之间不应该有矛盾。在实践中,两者都属于国务院令,根据《民法通则 "后一项法律高于前一项法律并恢复私立学校的合法地位私人自筹资金机构 "根据法律。考虑到我市人事、民政部门的现实情况,建议市采取以下实现依法行政:人事部门受理以国有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的登记注册;"私人自筹资金机构 "民政部门受理以纯私人资产举办的民办学校的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 "。
第三,私立学校注册为 "私人自筹资金机构 "是依法求实的创新。
根据1999年12月民政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则法律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和 "后一项法律高于前一项法律,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以下实际问题。
第一,师资的问题。由于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教师与学校发生纠纷后,劳动部门与人事部门相互推诿,所以民办学校的教师既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也不能申请人事仲裁,这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教师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民办学校只能按照企业标准为教师提供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教师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公办教师的一半,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的稳定性和教师从公办学校向民办学校的流动。公办教师宁愿提前退休拿80%工资,也不愿去私立学校。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美国国会,2018年9月3日在民进党全国社会服务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大会上表示,如果人事制度不改变,民办教育将难以蓬勃发展。
第二,税收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在实践中,税务机关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第2条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机构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简单地将民办学校归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造成了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如何执行的分歧和困难。比如公立非学历教育要交 %的营业税,其实大部分都没交;民办非学历教育不仅有营业税,还要缴纳17%的企业所得税。在民办学历教育中,很多民办学校因为税收政策的各种矛盾,被当地税务机关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既然法律规定民办教育是公益事业,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要按照企业来收税?
第三,成本问题。一方面,大部分民办学校没有像公办学校一样获得划拨的土地,建设过程中的收费也没有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减免待遇;在学校的日常运营中,公用事业收费有些地方和公立学校不太一样,有些则是按照企业和商业标准。
第四,会计问题。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财政部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度》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分配给投资者;非营利组织一经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这样,学校财产的所有权和从私立学校投资者形成的学校储蓄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就会受阻。民办学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其实也没有明确的依据。
针对民办学校注册为事业单位法人,相关税收政策、合理回报、人事仲裁、人才引进、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可以很好的解决。因此,我建议根据温州的实际,重新研究和考虑民办学校作为公益业单位的法人类型。;目前的私立教育。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号2018年5月10日)关于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我们将突破民办学校不能注册为 "机构 "率先恢复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私人自筹资金机构 "根据法律。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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