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3-11 09: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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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股东分红需不需要交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第一,对于个人身份的来说,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在的征收范围内...
第一,对于个人身份的来说,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在的征收范围内,所以是需要交税的。
第二,对于法人股东来说,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的投资收益是属于免税的范围,所以是不需要交税的,所以在交分红所得税的时候,要明白是什么身份的股东。
【法律依据】
《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是的,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是应缴纳增值税的,即股利所得应按照现行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而言,对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入,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合作企业的股息,居民企业需要在收入当期内,缴纳截至当年10月31日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20%的增值税。另外,取得的投资分红,如果是除上述企业以外的,居民企业需要缴纳当期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25%的增值税。
拓展知识:此外,居民企业在取得投资分红收入时,要遵守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少或者免征规定,以及股息税优惠政策,比如投资分红类股息减征50%的政策,以及非上市公司股息减免50%的政策。
第一,合并前的未分配利润可以作分红处理,也可以作留存处理,取决于合并的企业双方怎么协商,第二,若作分红处理,交完税后这部份利润属合并前的股东个人所有,第三,若作留存处理,这部分的权益也应属于合并前股东所有,企业合并的关健是各方利益要得到维护,争取1十1要大于2。
你好!根据你的简单描述,分析如下:从股权投资比例来看,直接持有了被投资单位30%的股权,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但你已明确说明该30%的股权无表决权,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存在重大影响,也无可能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况,因此,这一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范,不能够被认定为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那么,按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考虑到该股权可能长期持有(因为通过投资影视项目获取投资分红存在一定的时间周期,对该周期我们可以合理地预期),我们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规定确认股利收益(该种指定一经做出,不可撤销)。初始确认时,贵公司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无需计提减值准备。除了获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当该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计入留存收益。具体会计处理是:1.在获取该项投资时,以实际支付的成本借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2.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借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或做相反分录。3.被投资单位宣告分红时,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收到分红,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4.在出售该项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也可能在贷方)、“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也可能在借方)。两点建议:1.是否在初始确认时,将该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请根据贵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投资协议的详细条款做出判断。若不指定,则采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个人判断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核算更合适。2.由于22号会计准则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因此,建议直接采用新准则核算。当然,如果贵公司有其他资产已采用了原22号会计准则的,为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在核算该项投资资产时继续适用修订前的22号准则,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等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22号准则。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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