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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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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伤赔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的医疗费用可记为“借”其他应收款项即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险;“贷款”是指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果是保险公司或社会保...
工伤赔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的医疗费用可记为“借”其他应收款项即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险;“贷款”是指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果是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险赔偿公司垫付的药费,“借”是银行存款或现金,“贷”是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险的其他应收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费;
(三)在指定区域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用;
(六)对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月度伤残津贴;
(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
(八)遗属因工作死亡领取的丧葬补助费、扶养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费;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工伤待遇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5、6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贴。
第四十一条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金。用人单位未缴纳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支。
工伤保险基金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予以报销。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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