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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 09: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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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吉安发布了2022年中级会计延期考试防控承诺书,详情如下:
一、什么是涉税风险。涉税风险一般指企业涉税行为因未能准确地遵守税法规定而遭受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可能性。涉税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2、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多税缴同样也是涉税风险。无论多缴税款风险还是少缴税款产生的风险对企业都不利,所以现代企业都在想设法降低涉税风险。二、如何降低涉税风险。1、降低涉税风险不仅仅是财务人员的事,涉及到公司各个部门,所以首先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规范化的业务流程并严格遵守。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必要时设置税务岗位,专门收集相关涉税政策,审核涉税合同及会计凭证,负责企业纳税申报,涉税风险排查等日常工作。3、从专业机构聘请税务顾问,寻求专业支持,降低涉税风险。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虽然两家企业的老板是同一个人,在老板看来资金拆解是左手到右手,无息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会计和税务上并不是这样的——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纳税人。判断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贷资金是否有风险,应该同时考虑增值税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增值税方面: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源自于财税[2019]20号第三条。乍一看,似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这个政策是有严格的适用情形的,并非所有无偿资金借贷都是免征增值税的。首先,必须是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可以说企业集团内各单位肯定是关联企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不一定就是企业集团。关于企业集团规定可以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自从2018年9月1日以后,企业集团就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改为由集团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所以,题主所说的两家企业同一个老板,要判断是否集团公司,只有集团公司才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其次,如果未能符合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的,那么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可以看出来,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并且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肯定要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而以免费提供资金借贷的行为会造成资金借出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主要遵循的是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应该遵循的原则。总而言之,在增值税方面尚有筹划空间,只要符合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相关条件要求,即可免征增值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偿借贷资金虽然无需视同销售,但是需要做特别纳税调整,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一、提问中所谓的7%“管理费”,本质就是对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收取的费用。二、对方公司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违法行为。1、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五)转借、转让、发票;”2、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全国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有以下四种:(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三、而你公司属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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