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3-11 09: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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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合伙开办公司,怎样分配利益所得如何分配?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公司的章程进行约定。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投资比例...
如何分配?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公司的章程进行约定。通常情况下,是按照。投资比例。享受分红。但是合伙人之间也可以不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利润。比如说在章程中可以约定投资10%的人可以分配50%的利润。 因为资本在一个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所占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小。而人力资本在公司的发展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重要。有些人有钱,但没有技术。有些人有技术但没有钱。而利润的来源往往更多的是技术创新带来的,并非资本创造的。所以有技术的人虽然出资更少,所占的股份比例更小,但可以多分利润。而抽脂更多的人。占公司股份更大的人。可以少分利润,这样的分配也是相对公平的,公司也才能更持久地发展。
《三人合伙开公司,最科学的分红方法》【商鞅规则】每天回答三个创业中的法律问题。专注领域:【创业】【股权】【法律】【公司】【合伙人】问题:三人合伙开公司,一人拉业务,其他两个没有业务,年终赚的钱怎么分红?回答:第1步:弥补亏损。第2步: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第3步:对于剩余的可分配利润做如下调整。1、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合伙协议。2、没有合伙协议的按章程。3、章程协议都没有,就你们协商吧,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然而我看到你问题里隐藏的含义是:一个股东做业务,其他股东只出资,没有人力投入,如果仍然按照股权份额分配的话,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平。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如何解决?基于这样一个问题,商鞅规则的建议是:1、根据你公司是管理驱动、资金驱动、资源驱动等,对你的人力股和资金股进行区分,设置相应的权重度。比如人力驱动型的公司,可以将人力工作权重设置为70%,资金的权重设置为百分之30%。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年底进行考核,汇总后,只有资金投入的,股东那么只能在资金股的权重里分取分红,既有资金投入,又有人力投入的股东,可以在人力股和资金股里享有有相应的分红。举例:提取公积弥补亏损后,剩余可分配利润为100万,假设你人力权重与资金权重成本占比为7:3,则享有业务的股东,可以在70%里提取相应的数额,剩余的30%,因为三方股东均有出资,可以按照出资的比例,分享30%的分红。当然这里的一个前提是股东之间的绩效考核制度。2、关于资金股和人力股的区分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或者是事后,能够达成意思的一致。如果利润已经做出来了,这个时候再去讨论如何分红,必然导致相互之间的猜忌与隔阂。所以关于业绩的考核制度,可以采取打分互评制,也可以选取相应的CPI为考核标准。总之一个原则就是:让干得多的人,应当拿到更多的利益,从而才能有效的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商鞅规则】每天回答三个创业中的法律问题。 专注领域:【创业】【股权】【法律】【公司】【合伙人】
两人合伙,股权分配原则1、必须有一个明确的领导者一个团队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领导者。哪怕两个人关系极亲密,能力、级别、出资等相当,也应该分出主次,找出那个能够在创业遇到危难时刻担责任的人,否则就会出现案例中的情况,遇到问题没有人能做主,经常出现决策僵局。那么团队领导者该如何确认呢?以下提供一个确认的方法(具体比例创业者自行微调): 1)每个人均分100股权, A和B的股权就是100:100。2)召集人股权增加5%,假设是A拉B入伙的,那么A的股权就可以增加5%,A和B的股权就变为了105:100。3)提出创业好顺佳增加5%。假设A提出好顺佳,那么A和B的股权就变为了110:100。4)迈出第一步增加5%-15%。比如A已经申请了商标、专利,或者已经产生了一个早期的产品,增加10%,A和B的股权就变为了120:100。5)公司CEO增加10%的股份,若A为公司CEO,则A和B股权变为130:100。6)全职创业增加20%。若A、B都是全职创业,A和B股权变为150:120。7.信誉和经验,增加50%。假设A已经成功运营过类似项目,那么A和B股权为200:120。8)掌握很多社会资源,增加50%。假设A有很多的资源,A和B股权变为250:120。9) A和B的最终股权比例是 %: %,分配比例比较理想,A对公司享有绝对控制权。2、要有调整机制现在两个人一起创业,选出一个领导人后,谁也不知道他是否能够承担更大的责任,对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所以需要对团队领导人做一个动态股权调整机制。比如一个创始人说他有丰富地从业经验和社会资源,对公司的发展非常有利,那么当这些承诺兑现后,再把股权分给他。根据创始人未来的贡献,能者居之,最大的调动创业者的积极性。思考:两个人合伙创业,哪些是比较合理的股权架构?(多选)A、50%:50%B、65%:35%C、70%:30%D、80%:20%E、98%:2%答案:CD两人合伙创业,应避免的股权结构1、均分:50%:50%如案例中张姓兄弟的创业经历,股权均分容易造成决策僵局。《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会的表决事项,多数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但是在经营过程下中,要求所有股东对表决事项意见完全一致不现实。于是,僵局就出现了。这类均分或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投资者在选择的时候会非常谨慎。2、博弈型:65%:35%《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两人合伙股权分配65%:35%,联合创始人具有一票否决权,不利于修改公司章程、增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3、创始人吃独食:98%:2%创业联合创始人只能分到2%的股权,后面投资人进来还会被稀释,基本上就是雇佣状态而不是创业状态,容易散伙。史学家范晔有诗曰:墙高基下,虽得必失。这就像一家创业公司,在创业伊始,要做好股权设计,否则稍遇挫折,便摇摇欲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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