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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1 09: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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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如何算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确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确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1.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因为一般纳税人的规模相对比较大,账务核算也比较健全,因此,大都适用查账征收。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可以用直接法和间接法来进行计算。大部分情况下,因为会计利润是已知的,都选择间接法来进行核算。以税法的规定为准,将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一般企业比较常见的调增事项,比如费用超支(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或者有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有要求或者可选择)等等;常见的调减事项,比如有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等等。经过调整以后,才能确定真正属于税法规范的需要纳税的利润。3. 适用的税率。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并非只有一个25%,之前也有提及,这里再次列示。其实,对于企业来讲,关键的问题不是会计算企业所得税。而是通过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来考虑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处理方法以及对税收的筹划。比如,税法说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企业是选择一次性计还是分期计?当然是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又如,税法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有5%-10%的优惠税率,那企业现在符合条件么?可以符合条件么?再如,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和比例,那企业经营的时候就要注意控制,避免最后不能税前扣除。这些都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不单单是为了保证税款计算的准确性,也能更好地进行管理上的控制和筹划。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同学你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账务处理 (1)购票商品,开具发票 1、一般纳税人: 借: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小规模纳税人 借:库存商品等 贷:银行存款等 注:购买商品时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哦! (1)在销售商品时税率的不同 1、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都是需要缴纳税费的,只是税率不同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制造业的销售产品、半成品和提供工业性劳务作业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务业的门票收入、客户收入、餐饮收入等。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2、税率不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适用3%税率,一般纳税人一般适用6%,9%,13%几档税率; 3、抵扣进项税不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只能用作成本冲减所得税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
1.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做账,首先要收集每期应税所得额,对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利润做准确的分离;
2.根据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利润的比例,进行合理的分摊;3.根据国家规定的季度所得税实行缴纳,并保存相应的发票;
4.计算并且进行税费的准确核算;
5.定期审查账务处理情况,检查保管情况,及时纠正错误。
拓展知识: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不仅要完成上述做账流程,还要了解相关税收政策,以便能够准确计算餐饮企业应缴纳的税费,并及时缴纳。
(1)在购进环节:(进项税额的确定) 抵扣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生产企业从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 (2)在销售环节: 不需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票收入。(均需纳税)(计算的时候,注意区分是否是含税价。) 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法1);原则上与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一致。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受托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计交增值税。但在计交增值税时,有关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笔者现分类介绍如下: 第一类是形实均为销售的行为,包括委托和受托两种情形。无论是委托行为还是受托行为,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行为又分为两种: 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双方的其他会计处理略(下同)。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规定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应付账款。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第二类是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销售不能成立。 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也不能作为销售。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能确认为销售实现。 不具备销售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销售,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发生这类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交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类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形。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与现金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销售的实质。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用于内外债务的清偿。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虽然符合销售条件,但其清偿的是企业内部债务,最终消费者是企业内部非生产经营机构和个人,未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的。所以税法规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按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存货的成本,一并用于内部债务的清偿。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以货换货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销售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按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货物的不含税售价计算,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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