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个公司只有一个会计怎么做账,两个公司一个账户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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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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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09: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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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两个公司是同一法人互相开票是否可以的两家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可以互相开发票吗?在财务关系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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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司是同一法人互相开票是否可以
的两家公司作为同一法人可以互相开发票吗?在财务关系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联是什么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一般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可能是全资控制,也可能是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支配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财产。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般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特点。从本质上来说,分公司就是总公司在异地的一个代理机构。分公司一般不是完全独立的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个业绩考核。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三。税务处理差异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子公司进行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分支机构的处理作为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要服从总行的相关政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1.企业所得税(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居民企业在境内(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为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应执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合并清算和财政转移支付。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应纳税款汇算清缴,其中50%由各分支机构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的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行分担支付,其中25%全额上缴或返还中央金库,25%全额上缴或返还中央金库。(二)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或者不能提供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浙江省合并纳税人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因此,对于积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并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执行 "本地提前还款和快速清算无法提供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汇总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市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上市企业(国税函〔2010〕184号)。2.增值税。分支机构(为分支机构的一部分,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方便与凭证对接)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的征税地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都是就地申报缴纳。但该条也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固定业户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而在同一省(区、市)内的,经所在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由总公司征收核算,统一申报缴纳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比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第三条规定 "经批准合并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按照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总机构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部合计及门店销项税额-全部合计及门店进项税额;商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零。 "所以汇总缴纳增值税需要总公司统一核算,不能由分公司独立缴纳。(2)总公司与统一核算的分公司之间调拨货物的特殊规定,视同销售。先收集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调拨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期限 "用于销售和《《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所称销售商品行为,是指收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买方收款。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收货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不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的,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缴纳。收货人只向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部分货款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计算纳税。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公司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向各地购货方收取销售款,由总公司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不具有(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收款机构方向。对于纳税人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一开始很难理解被当作销售处理。慢慢想了想,才知道是总公司把货物转移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总公司之间的分公司。如果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当地发票向购买者开具发票或向购买者收取货款,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就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销售这些货物的增值税。货物调拨时,总公司需要作为销售处理,开具专用发票给分公司抵扣。但总机构统一收款并开具发票的,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3)关于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此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只汇总应税服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将汇总总机构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各分支机构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应税服务业务发生在所有分支机构,按照适用的增值税销售额和扣缴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预收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应及时调整。一个人开一个公司,两个人共同开一个公司,他们名称分别叫什么,有什么区别
长按保存二维码。老师,一个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另外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公司属于什么关系呢
你好,,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份,两家公司属于母子公司关系。两家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入账。同一股东名下两家公司之间借款,借款上有些什么涉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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