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3-03 09:30:52
2535
内容摘要:会计帮公司做假账,没有利益,有什么后果 1号。会计应该对做假账负责。公司老板是第一责任人,会计作为直接责任人也...
二、《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解读】该条是关于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然而,谁是 "单位负责人特指未在本文中列出的。因为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 "单位负责人 "为了便于实施,该法第50条规定了 "单位负责人 ",也就是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谓法律依据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法人以外的人。法律。代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使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比如,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成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说白了,就是 "单位负责人(合伙企业除外) "指的是 "第一名 "单位的,有时被称为 "第一责任人。
2.该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其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这次《会计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目的是理顺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其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突出单位负责人对其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对此,会计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必须每天记账、结账。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不熟悉,难以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工作负责人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些单位做假账,设立表外账户,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人员只是单位的普通员工,做假账、账外账通常是受单位负责人的授意、唆使或强迫(少数情况除外,如会计人员为自己贪污挪用公款做假账),在这种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应当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相分离,加重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一条提出的出发点和原则是正确的,符合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首先,该单位的负责人是 "最高领导人和和单位的最高负责人,并主管单位的所有工作,包括会计工作。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单位负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第二,从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分工来看,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管理者,两者的关系和职责不能颠倒。
第三,目前一些单位会计工作混乱,假账横行,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了惊人的损失和浪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单位负责人为了一时的、局部的或小集团的利益,授意、唆使、强迫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做假账。只是因为过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责任不明确,原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以 "双重身份 ",既参与单位的管理活动,又代表国家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使得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责任更加模糊。一旦出现问题,单位负责人往往以不懂会计业务为由推脱责任。长期的实践证明,把保证会计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仅仅放在会计人员的肩上,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假账问题的。只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才能重视会计工作,加强会计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要求单位负责人代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主要目的是:
(一)单位负责人必须学法、懂法,自觉守法,对所分管或经办的经济业务,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不得利用职权干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二)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帮助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解决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中遇到的问题。问题和困难,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全体职工的法制教育,保证本单位全体职工自觉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办事,支持和配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单位内部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配备适当的、合格的会计人员,明确会计资料生成各环节的职责和相互制约措施,督促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确保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5)单位负责人必须提高责任心。在出具本单位自行编制或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会计资料前,应由成本单位内部监督审计机构负责先进行审计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出具,以保证出具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真正承担 "第一责任人 "。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所有服务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