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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0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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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请问旧会计准则中自制半成品外汇差价分期收款发出商...新旧会计准则对照表如下:买房契税怎么交(1)对于房屋收费...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由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批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免收工本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给多个业主时,每增加一个证的费用可按每本10元收取。
权利人因遗失、损坏或其他原因申请补发证书,证书按规定需要补发且权属状况未发生变化的,每份收取证书费10元。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审批。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测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征收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应当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房屋权属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预〔1994〕37号),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上述收入后3日内,将房屋权属登记费和其他费用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使用 "一般贡献书及缴库时,填写预算科目 "一般预算收入和支出类别42 "行政收费收入及费用以及4203号项目建筑管理费收入,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支出。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关于房屋权属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关于房屋权属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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