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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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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蜀铭号1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蜀铭号12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企业可以通过其他使这部分利息在税前扣除。贷款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税务筹划:
1.债转股:变贷款为投资。
2.国税发[2002]13号文件蜀明号123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代理统一还贷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办统贷和委托贷款业务,向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支付给第三方的利息由应付利息账户核算。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虚拟账户存款”等科目,在虚拟账户中核算资金充值、支付、收款、转账等一系列资金划转业务。
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利息收入是负债。因此,从第三方获得利益,
当利息收入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3354买方(利息收入)
应付账款——银行
当利息收入返还相关方时,
借:应付账款——买方(利息收入)
应付账款——银行
贷:银行存款
首先,利息费用可以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不管对方是公司还是个人。
借阅时间:
借:银行存款
贷款:长期贷款
还利息的时候,银行有每月的本息扣款清单。
借:长期借款(已还本金)
贷款:银行存款
值得一提的是,各类占用和借入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担保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含到期)内,信用卡透支的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的利息收入、融资售后回租、票据议付、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的利息及计息收入。
收到公司银行存款利息的核算方法:
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融资费用。
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汇兑损益(部分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单独核算,不包括财务费用)、金融机构费用、企业发生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但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应当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和“制造费用”科目核算。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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