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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16: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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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为销售商品。(1)将将货物交付给他人托运;(二)商品;(三)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生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六)向股东或者投资者分销自产和委托销售的商品;(七)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八)将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给予他人。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分支机构(非生产性机构)等。
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无形资产开发和分支机构(分生产机构)的,不再视同销售,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根据货物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回收,还是外购,分别转出销项税和进项税。
1.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回收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根据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按货物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费用等。)
贷款: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等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已抵扣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转移,按照货物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费用、开发费用等。)
贷款: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二)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销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捐赠给国外的货物,无论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回收或者外购的货物,都作为销售额在增值税中作为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根据收入准则,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企业捐赠的商品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以下是一个案例研究。
例:某家具公司向希望工程赠送500套自己的产品(书桌),每套市场价100元,产品成本80元。会计处理是:
借方:营业外支出48,500
信用:库存商品40000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 500。
可以看出,国外捐赠的商品:
1.会计中的成本转移。
2.对于增值税,销项税按销售额计算。
3.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视同销售收入5万元,销售成本4万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允许扣除。捐赠支出计入 "营业外支出 "会计科目是48 500元,取决于是否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不超过12%的,可以税前扣除。此时会计和税务处理一致,不需要进行税务调整;如果超过,超出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将货物用于员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销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确认为营业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要看货物是自产还是委托加工回收或者外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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