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2-23 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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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公司成立,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都是老板垫付的,怎么入账阅读全文新注册企业实收资本如何入账我准备开一家公司注册资...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在:两者的比例如下。
(一)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投资总额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3,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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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指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全体投资者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总投资是指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有的概念,内资企业中不存在。从构成上看,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实缴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这类似于目前很多项目的最低自有资金限制。
总投资概念产生的历史原因是,在对外开放之初,所谓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上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某一具体建设项目而存在于有效期内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也批准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在对外投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有四层含义:一是根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免税进口配额按投资总额确定;三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额度按投资总额确定;第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是根据投资总额确定的。
因此,关于外国投资其实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很重要,不是随便填的。在外资企业成立之初就应该考虑。由于其业务性质,预计未来经营过程中不会有重大对外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应足以支付,因此不存在银行融资问题,故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1200万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省级外经贸部门可直接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特定类型或者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由商务部审批,省级审批机关将相关文件转发商务部,由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相对应。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的,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1987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一半,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投资总额125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1/3,注册资本不足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200万美元。
目前还没有查询到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自用设备额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额度之间的对应关系,但这种对应关系确实存在。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在:两者的比例如下。
(一)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一半,其中投资总额为42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投资总额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1/3,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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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是指设立法人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全体投资者交付或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总投资是指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是外商投资企业法有的概念,内资企业中不存在。从构成上看,投资总额实际上包括投资者实缴或认缴的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这类似于目前很多项目的最低自有资金限制。
总投资概念产生的历史原因是,在对外开放之初,所谓外商投资企业实际上是项目公司意义上的企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主体,而是为某一具体建设项目而存在于有效期内的企业。国家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也批准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规模,即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在对外投资的实际监管中,投资总额有四层含义:一是根据投资总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二是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免税进口配额按投资总额确定;三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额度按投资总额确定;第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划分是根据投资总额确定的。
所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其实很重要,不能随意填写。在外资企业成立之初就应该考虑。由于其业务性质,预计未来经营过程中不会有重大对外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应足以支付,因此不存在银行融资问题,故其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1200万元。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省级外经贸部门可直接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属于特定类型或者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由商务部审批,省级审批机关将相关文件转发商务部,由商务部依法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机关与审批机关相对应。由商务部负责审批的,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2月颁布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不足300万美元(含)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一半,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投资总额125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投资总额的1/3,注册资本不足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200万美元。
目前还没有查询到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自用设备额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贷款额度之间的对应关系,但这种对应关系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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