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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1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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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你好 我帮我朋友介绍了一个代还信用卡的 然后他恶意把还进去的钱套出去了 我有责任吗01:38你好我的信用卡在代...
最高法院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计算。仓某,200
1.
一个
&";。期间,仓未能偿还。2003年9月15日,李某到仓某某单位要钱时,该单位负责人邱某主动承诺替仓某还钱1万元,并在仓某处发放。
35000元的收据表明 "2003年10月30日付1万,邱某,200。
3.
&";。逾期,邱未偿还。李某提起诉讼后,要求苍某偿还借款。
本息25000元,邱偿还了仓转让的债务10000元。
如果我答应替我还债,但我没有偿还,我应该向谁?;t还了?
拖欠的关键是正确理解该行为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方 的表现。
案例:2001年12月7日,仓某向李某借款,据其称 "我今天借了35,000元,月息一年。 "
%计算。仓某,200
1.
一个
&";。期间,仓未能偿还。2003年9月15日,李某到仓某某单位要钱时,该单位负责人邱某主动承诺替仓某还钱1万元,并在仓某处发放。
35000元的收据表明 "2003年10月30日付1万,邱某,200。
3.
&";。逾期,邱未偿还。李某提起诉讼后,要求苍某偿还借款。
25000元的本息由邱偿还。仓转让的债务为10000元。
不同意:本案审理中,对一万元债务的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向苍借款时,邱积极承诺偿还苍1万元,并有其个人背书支持。应认定10000元债权转让成立,邱对仓转让的10000元债权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邱只承诺为苍偿还债务10000元,可以证明三方没有约定债务转移,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邱不履行债务时,仓应向李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债务本息1万元。
评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是:
第一,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让不发生效力。第三方的特征及影响。;代表债权人的表现是第三人未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人没有,而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自愿,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其结果是,债务并未发生法律上的转移,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方 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由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第三人愿意单方代为清偿债务。本案中,邱某为了了结债务双方存在的纠纷,自愿承诺代仓某偿还10000元,其在仓某出具的借条中的背书也是如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转移债务的意思,该债务属于第三人 ■自愿履行。
二是债务转移,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一方。如果债务全部转让,第三方完全取代债务人 的地位,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没有转让债务的约定。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根据约定或者自愿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因此,第三人只是履行的主体,而不是债务的一方。只能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本案中,李起诉邱要求其清偿债务,显然是主体资格的丧失。
第三,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债务人应当为第三人的不当履行承担债务的不当履行,债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至于债务转让,由于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如果他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作为合同的一方,自然可以直接要求他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计算。仓某,200
&";。期间,仓未能偿还。9月15日,李某到仓某某单位要钱时,单位负责人邱某主动承诺代仓某还1万元,并在仓某处发放。
35000元的收据表明 "2003年10月30日付1万,邱某,200。
3.
&";。逾期,邱未偿还。李某提起诉讼后,要求苍某偿还借款。
本息25000元,邱偿还了仓转让的债务10000元。关键是要正确理解该行为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 的表现。案例:12月7日,仓某向李某借款,据其称 "今借35000元,月息一年。 "
%计算。仓某,200
&";。期间,仓未能偿还。9月15日,李某到仓某某单位要钱时,单位负责人邱某主动承诺代仓某还1万元,并在仓某处发放。
35000元的收据表明 "2003年10月30日付1万,邱某,200。
3.
&";。逾期,邱未偿还。李某提起诉讼后,要求苍某偿还借款。
本息25000元,邱偿还了仓转让的债务10000元。不同意:本案审理中,对一万元债务的承担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向苍借款时,邱积极承诺偿还苍1万元,并有其个人背书支持。应认定10000元债权转让成立,邱对仓转让的10000元债权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是邱只承诺为苍偿还债务10000元,可以证明三方没有约定债务转移,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邱不履行债务时,仓应向李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债务本息1万元。评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让不发生效力。第三方的特征及影响。;代表债权人的表现是第三人未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人没有,而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自愿,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其结果是,债务并未发生法律上的转移,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方 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由当事人协议确定,或者第三人愿意单方代为清偿债务。本案中,邱某为了了结债务双方存在的纠纷,自愿承诺代仓某偿还10000元,其在仓某出具的借条中的背书也是如此。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不存在债务转移的意图,债务转移属于第三方。人们自愿代表他们表演。二是债务转移,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一方。如果债务全部转让,第三方完全取代债务人 的地位,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原合同关系消灭。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之间没有转让债务的约定。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根据约定或者自愿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因此,第三人只是履行的主体,而不是债务的一方。只能是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本案中,李起诉邱要求其清偿债务,显然是主体资格的丧失。第三,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债务人应当为第三人的不当履行承担债务的不当履行,债权人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至于债务转让,由于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如果他不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作为合同的一方,自然可以直接要求他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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