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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1 09: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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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出差补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法律怎么规定的在是不需要支付出差津贴的,《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工资薪金税收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是否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应根据以下情况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特殊津贴和按照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补贴、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自己的工资薪金,不征税:
1.补贴;
2 .实行不计入工资总额的基本补贴、制度补贴和家庭成员副食补贴;
3.儿童保育补贴;
4.差旅补助和餐饮补助。
;美国的税收政策在这一点上非常明确:《《财政部、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70号)第1条规定:;《财政拨款法》规定,企业从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县级以上地方的收入可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具体条件为:(1)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三)企业应当单独核算资金和用资金发生的支出。上述非应税所得用于支出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的资产折旧和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后面的黑色文字。而财政资金是不征税收入,相关资金发生的费用不能抵扣,相应资产的折旧和摊销也不能抵扣。税务处理规定显然是从减轻企业税负的角度考虑的。毕竟,财政资金反映了国家 s的支持态度,而再次征税又自相矛盾,会削弱支持效果。但如果企业没有按照70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则必须视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七条。;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非税收入,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的,视同企业 应税收入。包含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深入思考一下,这种处理非应税所得的真的没有必要征税吗?要解决这个问题,还要结合会计处理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补助》规定补助分为资产相关补助和收入相关补助。与资产相关的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入相关的补助,应当作如下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未来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入,在相关费用确认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二)用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说。2013年,某企业获得财政专项资金100万,全部用于购买资产,资产使用年限20年。那么每年要把5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折旧也是5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要剔除5万收入和折旧。假设该资产每年能产生10万元收入,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则一年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5-5)-(5-5))* 25 = 万元。20年加起来50万。问题是,如果这100万是企业 而资产也是购买的,情况是:之前在创造100万收入的过程中,一共缴纳了25万的企业所得税。未来20年每年企业所得税为:((10)-(5))* 25 = 12500元。20年加起来25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是50万。发生了什么事?没有 我们不是同意不征税吗?怎么这么神奇!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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