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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1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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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个人独资企业简介个人独资企业,简称“个人独资”,顾名思义,是指由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投资人本人。...
个人独资企业简介个人独资企业,简称“个人独资”,顾名思义,是指由一个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投资人本人。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公司的独资经营者/投资者需要对个人债务负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务的范围不仅包括贷款,还包括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本文主要分析真实的税务案例,讨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可能面临的税务检查,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人/负责人是否会对相应的未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承担连带责任。
废话不多说,直接看案例吧~ ~ ~
【2013四川】昌宁县地税局王子银及稽查局税务处罚案简介;
2004年,王子银在四川省长宁县投资注册成立私营企业3354,前身为长宁县东堤镇志平石材厂。
2009年5月,工厂因未处理好舒明浩123而停产;
2011年3月,原“长宁县东堤镇志平石材厂”与长宁县东堤镇政府达成书明号123,根据鉴证报告确认该单位有形资产和矿产资源生产的预计利润值为6,948, 元;生产经营许可证、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及其他按认证报告确认的价值40万元转让;
王子银收到全部转让款后,于2011年6月完成了原“长宁县东翟镇志平石材厂”的注销工作;
2013年,昌宁县税务稽查局检查原“昌宁县东地镇志平石材厂”纳税情况;
2013年5月23日,昌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舒明号123号第四条作出“常棣税务所(2013)7号”舒明号123。2011年,常宁石材厂投资人王子银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元、资源税 元、营业税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元、教育费附加 元、地方教育附加 元、个人所得税 元,共计30870此外,根据书明号123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已作出龙地税(2013)第7书明号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投资人王子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80, 元处以 倍的罚款,即1,470, 元。
中本案投资人王子银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本案一审、二审、二审的行政判决,法院认定:
根据《书名号123》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由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单位。”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仍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债权人未在五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王子银作为长宁县东堤镇志平石材厂的出资人,应负责石材厂的税收。
本案中,虽然原“长宁县东地镇志平石材厂”已被注销,但税务检查机关仍可履行其法定的税务检查职责。在追缴税款过程中,王子寅辩称,“常棣
[2017山西]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李振华及税务处罚案件简介
2007年12月,李振华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壶关县邦运加气站2;
5月11日,市稽查局决定对壶关县邦运二号加气站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8月,李振华完成壶关县助运加油二站注销登记;
在稽查局对壶关县邦运二加气站涉嫌偷税漏税的调查中,认为2013年1月至2011月,壶关县邦运二加气站通过不入账的销售柴油761490升。根据2011月销售价格,认定该加油站少申报销售额 元,应补缴增值税 元,已于12月缴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2号,决定对偷逃税款 元,计 元处以50罚款,并于当日送达。
李振华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义务后,壶关县邦运加气二站向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审查,国家税务局于204月21日作出[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市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李振华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该案中,市稽查局于12月29日作出税务行政决定,但该加油站已于8月13日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振华应对第二个加油站存在期间的税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李振华提出复议后,一、二审均认为,市稽查局对壶关县第二加油站作出行政决定的时间为12月29日,加油站注销时间为8月13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自注销之日起消灭。自取消之日起,该电台已失去其权利和能力。在车站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市稽查局仍以被注销企业为主体作出行政决定,于法无据。
经判决,2017年10月25日,市稽查局、市国税局作出了[2017]L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判决书,还发现壶关县邦运加油二站会计凭证中会计科目核算不规范,与同期银行资金不符。
目前,法院询问李振华是否在2013年1月至2011月期间以不记账的销售了761490升柴油。认为长治市法院(2018)22号晋0402初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在此次庭审中,“被告人的处理决定是否存在错误”并未被视为本案的核心争议。采用以下术语:
《书明号》第2条规定336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经营单位,由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人所有,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29条第3360款规定“企业债务包括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其他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据判断,壶关县邦运2号加气站虽已注销,但不能免除其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对该债务的连带责任。
总结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企业法人,其委托人是企业法人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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