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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0 10: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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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继承的房产卖出费用是多少,具体是怎么样的收集差价的专业人士指出,说 "捐赠的房屋再次出售时,受赠人需按房屋评估...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由业主共有且不与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除外;
(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建筑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体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建筑。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自有物业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每平方米的5-8。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市、县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并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出售公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金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的比例,从房屋中提取一次性专项维修资金。扩展资料: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费用;
(三)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第二十六条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债券。用住宅维修专项资金购买国债,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到期持有。动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国会;如果业主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利用出售公有住房提取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按照出售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禁止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作为抵押物。第二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动使用:(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 收入,除非业主另有决定。;会议;(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由县级以上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由当地 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与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相同,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好吧。第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当地 县级以上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建设(房地产)部门。;直辖市、市、县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上一级应当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部门。;直辖市、市、县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被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上级予以追缴,同第三第三款。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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