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2-20 10: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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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对各项税收进行纳税报告,组织企业税务环境自我调查及各项税务工作。2.企业团体税务机构、投资项目税务评价、涉...
1.对各项税收进行纳税报告,组织企业税务环境自我调查及各项税务工作。
2.企业团体税务机构、投资项目税务评价、涉税文件制作将延期。
3.建立企业纳税会计体系,为企业规划财务制度。
4.帮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及企业间合并、收购日,并计划延期计划处理制度。
5.向企业提供报告分析,启动其他处理。
顾客要求的其他常年演艺事业。
7.提供一般财税知识咨询,包括咨询、现场咨询、网上咨询。
8.指导或帮助企业处理同一平时与税收相关的事件。
9.帮助或引导企业进行财税知识教育,免费加入综合结构的业务培训。
10.定期组织客户加入税务对话会。
注册代理费用为1800韩元(包括公款、财政、个人3张)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3、海关证、文件登记表、电子港卡、出口退税确认表。
4、银行开户许可证、信用代码证明复印件;
5、银行签署的退税协议原件。
1.如果是自己企业的账簿,不要找任何理由,可以拿着大账户会计账簿看。
2.企业与代理记账公司签订合同时,一般要求代理记账公司多久提供一次账目给企业检查。
3.代理记账公司为企业做的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一般在第二年所得税清算后的下个月全部提供给企业。
第二章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第六条申请在北京市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经所在地县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七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c)固定的办公空间;(4)有健全的代理会计工作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可以向审查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批准。第九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报告(附表1);(2)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书(附表2);(三)机构的协议或者宪法;合同或章程应载明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产生方法、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解散、清算方法、全体股东签字等内容。(四)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的情况表(附表3)及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持有会计资格证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4)及身份证、会计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6)办公室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包括从业人员执业伦理、业务运营程序、业务质量管理规范、业务记录管理等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方法(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明资料的原件,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申请代理记账的公司除了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申请人应对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批准机关应当公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所有需要提交的资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等。第十一条批准机关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副本与原件一致。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审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修改的内容,逾期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有修改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受理或不受理申请时,审查机关应出具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盖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附表5和附表6)。(二)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不能在20天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审查批准机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应规定以下事项:1、代理记账机构的名称和组织形式2、机构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姓名;3、机关会计机构办公空间;4、机构会计机构的业务范围;5、代理会计许可证书编号。(四)申请人应当持有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由批准机关出具代理记账许可证。
审查批准机关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附件七)。审查批准机关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资料报告市财政部门:1、代理记账基本情况表(附表12) 2、代理记账机构全体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13)第12条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必须统一编号,并在证书“发行机构”上盖章,颁发、重新发行、更换代理记账许可证不收取工本费。第十三条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管好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变更、贷款、租赁和转让。代理记账许可书丢失后,代理记账机构应自行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应携带补发证明申请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证明。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被用作损坏的影响,即使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仍然可以更换新证书。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眼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原文太长,具体的可以去财政局网站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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