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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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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会计代理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取得财政部统一印...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会计代理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取得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具体审核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财政部门决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从业人员;(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具有健全的代理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向当地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员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记账业务负责人能够证明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专业人员对本单位专业人员的书面承诺。(4)簿记业务内部规范。
扩展材料: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该报告应说明:申请批准的机构的名称;申请理由;拟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申请本单位公众人物或合伙人(或全体股东)的机构协议或章程签字盖章。或者合同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记账业务负责人。
记账公司的设立和其他公司一样,只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对会计公司的第一个要求是:有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主要负责会计事务的人员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证书。
成立会计公司的第二个要求是要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公司的财务管理系统需要向工商局提交完整详细的资料。财务管理制度将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要求和财务公司的业务内容。
成立会计公司的第三个要求是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记账公司的办公场所,一方面可以方便会计人员办公,另一方面可以方便委托公司老板查账。记账公司的成立不仅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还需要可靠的专业会计师。因此,建立一个代理记账公司并不容易。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机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簿记业务编号
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七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三名以上具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机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批。第九条申请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报告(附件1);(二)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表(附表2);(三)机构协议或者章程;或者协议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机构名称和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的设立和组成、内部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的解散和清算、全体股东的签名和盖章等。(4)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表(附件3)及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信息表(附件4),其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七)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应当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数明号123、数明号123、数明号123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原件,供审批机关审批。申请增加簿记建档的公司,除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公布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在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时,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相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办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审批机关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附表5、附表6)。(二)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附件7)。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资料报市财政部门:1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信息表(表12) 2。代理记账机构全体员工信息表(表13)。第十二条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应当统一编号,在证书“发证机关”加盖审批机关公章,并负责证书的后续管理。免费颁发、补发和更换代理记账许可证。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后,应当将营业执照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转让。代理记账许可证遗失的,由代理记账机构自行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应持补发证书申请书和刊登挂失声明的原报纸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证书。会计许可证书损坏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证书。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将代理记账许可证放置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原文太长,可以去财政局网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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