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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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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因此,所有民办非企业会计处理都有必要按照这一制度处理
为结合民营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合并问题处理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以下简称新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许多民营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实际情况,做好新旧制度合并工作,现制定事业单位一、执行结算原则及主要会计调整原制度的民营非营利组织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及之前,按原制度编制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
从年1月1日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新制度设置新帐户,将各帐户2004年末余额转入新帐户调节后,作为新制度各帐户年初余额,并按新制度编制年初资产负债表。 编制年度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时,不要求填写上年比较数。 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时,(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进行会计调节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 对清查的资产报废、毁损、计提亏损以及应当确认但未确认的资产等,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在报告批准后,借记或者贷记“非限定净资产”科目,如有相关清查但未确认的负债等,可以选择“非限定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的部分,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其他资产科目的,应当转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没有原始收款的,必须借记“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净资产”或“限定净资产”科目。 民营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的部分,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其他资产科目的,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原余额或者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部分,转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没有原始收款,则必须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的,可以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进行计算,而不是在“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中计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可以选择“现金” 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代理资产”(二)按新制度追溯调整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1)新增固定资产摊销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民营非营利组织,应按新制度规定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并按新增折旧额“ 对无形资产,应按新制度规定补助无形资产摊销,并按应补助摊销额借记“非限定净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 .追缴长期债权投资利息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追缴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 根据应追记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利息”科目(分期利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非限定净资产”科目。 长期债权投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对利息收入使用有限制的,应当贷记“限定净资产”科目。 3 .调整应当按照权益法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按照权益法计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与被投资者2004年末应当享有所有权的股权进行比较。 前者大于后者的,应当按照其差额借记“非限定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前者小于后者的,应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净资产”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对其投资收益使用有限制的,应当按照相关金额借记或者贷记“有限净资产”帐户,贷记或者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帐户。 (三)按照新制度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准备弥补资产减值的民营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减值进行测试和检查。 相关资产已经减值的,应当增加减值准备,借记“非限定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资产类:“一”、“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新制度包括“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二)“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银行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的“银行存款”科目不同,主要区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分析本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账户的“银行存款”科目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三)“材料”、“成品生产”科目的新制度未设置“材料”、“成品生产”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科目。 结算时,在新科目的“库存”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将原科目的“材料”、“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四)“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但设置“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结算时,分析原账“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将属于短期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的“短期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五)“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结算时,应当根据重新核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析账面上“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 不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转入新科目的“库存”等科目。 符合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分别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六)“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的“无形资产”科目基本相同。 转移账簿时,将原账簿的“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移到新账簿的“无形资产”科目。 负债类(七)“借款”科目新制度未设置“借款”科目,但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科目。 结算时,分析本金的“借款”科目的余额,将属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户,将属于长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户的“长期借款”科目。 (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账款”、“税额”科目的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符调账时,应将账面上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的相应科目。 (九)“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科目与旧制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同,主要区分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的会计科目。
转移时,分析总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移到新科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十)“预算缴费”、“财政专户缴费”科目新制度未设置“预算缴费”、“财政专户缴费”科目。 结算时,在新科目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收费”、“财政专户缴存”等明细科目,将原科目的“收费”、“财政专户缴存”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净资产类(十一)“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的新制度未设置“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但“非限定净资产”和“限定净资产”科目转移时,将本金的“业务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的科目余额转移到新账簿的“非限定净资产”的科目。 与形成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有关的资产,其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使用有限制,这部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在转移时应当转入新帐户的“限定净资产”帐户。 (十二)“业务余额”、“余额分配”科目新制度未设置“业务余额”、“余额分配”科目。 分类帐中没有“业务余额”、“余额分配”科目的年末余额,因此不需要转账处理。 (十三)“经营余额”科目新制度未设置“经营余额”科目。 结算时,如果总账的“经营余额”科目中有借方余额,则将该余额转入新账簿的“非限定净资产”科目。 支出类(十四)“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补助单位缴纳”、“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划拨经费”、“补助单位补助”、“上级支出的缴纳”、“自筹基础设施的重复(十五)“专项支出”、“专项支出”科目新制度未设置“专项支出”、“专项支出”、“专项支出”科目。 转移时,如果分类帐上面的科目有借方或贷方余额,则抵销“特别支出”科目的贷方余额和分类帐中核销特别支出形成的“特别支出”、“特别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借记“特别支出”科目,贷记“特别支出”科目。 抵销后,“特别支出”科目无余额。 如果“特殊支出”帐户有贷记余额,或者“特殊支出”帐户有借方余额,请根据情况将应偿还或收回的部分转移到新帐户的“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帐户。 不需要偿还或不再回收的部分将转入新帐户的“非限定净资产”帐户。 (十六)“成本费用”科目新制度中未设置“成本费用”科目,但规定民营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库存”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筹集相关成本。 转移时,如果总账的“成本费用”科目中有借方余额,则转移到新账簿的“库存”科目。
民营非企业采用民营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收到特别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
贷项:特别应付款
花钱时的专项资金:
租用:固定资产
信贷:银行存款
同时结转专款
借:特别应付款
信贷:补贴收入
既然确认为注册资本,贷方就记为“实收资本”。 但是,在提到“这笔资金是直接移交给其他下属企业的”时需要注意。 你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之间一定有合伙合同,建议按合同处理账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和费用应当结转“事业结馀”科目。
余额的计算内容。 余额是指事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如下。
余额=政补助收入十上级补助收入十附属机构支付十项事业收入十其他收入)一)经费十项事业支出十上缴上级对十非经营业务负担的销售税金十对附属机构补助) ) )。
主要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事业余额”科目,计算事业余额和结转情况。 年末转账后,该科目无余额。 会计期末,经营收支类、专项收支类、结转自筹基础设施以外的收支类科目的余额应当转入“业务余额”科目。 年度结束后,将“业务余额”科目的余额转入“余额分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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