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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09: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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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下面是我知道的一些维权方法。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根据《书明号123》第一百零二条...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下面是我知道的一些维权方法。
1.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书明号123》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2.股东提案制度
根据《书明号123》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3.累积投票制
股东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体使用。
4.强化股东知情权。
新《数明号123》强化了股东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现实中,新的《书明号123》对小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小股东的退股做出了明确规定。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7.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1.向公司客服管理部门反馈投诉。一般客服会向上级汇报。
2.看精细部。如果是财政部门罚款,直接向相关责任人或部门投诉;如果是网络部门罚款,也可以向公司的监管部门投诉,公司系统或官网有或邮箱。
我的回答是: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当然可以申请仲裁。但是关于“非法公司”你需要考虑什么?这可能导致你无法申请劳动仲裁,而需要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权,法律后果也不一样。这里有程老师的分析:第一,“公司违法”是指“拖欠工资的行为违法”。这种情况不用程先生多说,肯定是违法的。申请仲裁,支付工资是理所当然,有法可依的。这个我就不展开了,主要说第二种情况。
2.“非法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是非法的(俗称非法公司)。这里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注册为公司;一个是没有注册。我们分开来说:
虽未注册为公司,但注册后取得了其他经济实体的营业执照,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立企业的营业执照。
这种情况下,其实是用人单位的认识出现了偏差。雇主不限于公司。这种情况其实就是“违法欠薪”。处理方法与第一点相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经任何注册。
说白了就是以假公司的名义(说你是公司或者企业)招聘开展业务。
这种情况下,因为不是经济组织,那么就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你也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所以你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这个时候你就是“老板”的私人员工,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因为你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不在劳动法的控制之下,你只能去
如果是指公司未注册的违法行为。那么就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因为经济补偿是劳动法的概念。这时候你只能要求他支付拖欠的工资或者加利息。
这两点足以说明区别吗?你能想到这么大的差别吗?综上,我认为:无论是公司拖欠工资违法,还是公司本身违法。拖欠工资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是不同的违法情况决定了不同的维权和不同的维权结果。特别文中观点/建议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意见;本文图片均来自网络,版权归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程老师,将尽快修改或删除。另外,请完整使用本文,特此声明!
1.没有银行账号也可以申报。如果有税的话,可以用现金,别人的账号,也有办法交税。2.网上申报很安全,跟你找会计机构做账没关系。开通网上申报,贵公司也可以随时查询申报情况,是否有误。3.这三个章要盖在申请材料上,不能交给会计。
投诉流程是:
1.如需向银监会投诉,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应先提交至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详细说明投诉的事件和性质、诉求、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必须有原始数据。一般来说,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接受口头或匿名投诉。
2.银在处理投诉时,将对所有投诉严格保密,只会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向相关银行保险披露详情。
3.银监会收到书面投诉后,将投诉转交相关银保处理,并要求银保迅速调查,直接回复投诉人。如果投诉内容重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将要求银行保险对投诉做出详细解释和回应。也有可能银监会直接进行实地调查,如果存在严重违规行为,银监会会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4.对于只涉及银行的保险服务收费或质量、银行的商业决策或投资业绩的一般性投诉,银监会一般不会直接介入,但可以督促银行彻查并迅速解决客户投诉。投诉人应当清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无权决定投诉是否合理,也无权命令银行满足投诉人的要求,尤其无权命令银行对投诉人进行赔偿。
3360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保险业的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制度
(二)依法对全国保险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三)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设立境外机构;审批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接管、解散和指定受理;参与和组织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的破产清算。
(四)审核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五)制定基本条款
(八)依法查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九)依法监管再保险业务。
(十)依法监管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
(十一)建立保险风险评估、预警和监测系统,跟踪分析、监测和预测保险市场运行情况,负责保险统计,发布保险信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从事保险相关业务的评估、鉴定和咨询机构的资质,并对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十三)集中统一管理保险业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四)受理有关保险业的来信和投诉。
(十五)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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