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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0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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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售后回购相当于融资。会计分录如下。销售商品时,需要缴纳银行存款、贷方:其他债务、缴税-增值税缴纳-销项税、回购...
售后回购相当于融资。会计分录如下。销售商品时,需要缴纳银行存款、贷方:其他债务、缴税-增值税缴纳-销项税、回购价格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回购期间每月支付利息费用。要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方:财务费用,贷方:其他债务,卖方再次购买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方:其他债务,缴税-增值税-进项税,贷方:银行存款
设备拆除费用应包括在固定值生产和清洁帐户会计中。
固定资产的清算是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和出售,以及因各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而受损和损失的固定资产的清算。
(一)出售、报废、损毁的固定资产转移到清算时,
:固定资产清理(转入已清理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
累计折旧(应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债务减值准备)
贷款: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面成本)
(2)当清洁费用发生时,
:固定资产清理
贷款:银行存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益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在售后回购交易上,对卖方来说,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销售和回购以一揽子通过回购合同进行,因此销售和回购可以看作是一笔交易。回购价格和售价之间的差异本质上属于融资成本,志村的回购价格应该被视为偿还贷款,因此卖方销售的商品的售价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不能被确认为当期损益,而是回购价格的调整,应该计入其他债务。回购期间平均摊销金融费用,计入财政费用和其他债务,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应确认收入一次。(威廉莎士比亚,回购,回购,回购,回购,回购,回购)。
[例] 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万韩元,增值税为17万韩元。该商品的成本为80万韩元,商品已发送,金额已收到。根据协议,甲公司必须重新购买2009年5月31日销售的商品,回购价格为110万韩元(不包括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相关税金。
[分析]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因此原则上收到的金额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应大于原来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收取利息,收取财务费用。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商品发行时:
借款:银行存款1170000
贷款:其他债务1000000
需要缴纳税金,但必须一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170000韩元
同时结转成本:
借款:商品发行800000
贷款:库存商品800000
因为回购价格比原来的售价大,所以要在销售和回购期间内按期收取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前财务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回购期限为5个月,因此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不大,使用直线法计算了利息费用。
从1月到5月每月发生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5=20000)元。
借款:财务费用20000
贷款:其他债务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收购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商品价格为110万韩元,增值税为 万韩元。
借款:财务费用20000
贷款:其他债务20000
借款:库存商品800000
贷款:商品发行800000
借方:其他债务1100000
纳税——增值税(进项税)187000
贷款:银行存款1287000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选择以后再次购买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为组成部分的商品)的销售。
会计处理:国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使用《海外上市和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树明浩123》第38条规定企业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企业因与客户的未来安排而享有回购义务或企业回购权利,这表明客户在销售点没有获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需要通过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视为租赁交易,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来售价的,应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货款时确认金融负债,在回购期间将回购价格的差异确定为利息费用等。企业到期不行使回购权利的,在回购权利到期时,应当停止识别金融负债,确认收入。
第二,企业有义务应顾客的要求回购商品,在合同开始之日,应评估顾客是否有行使这一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机。客户有行使这一要求的重大经济动机,企业应使用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根据转移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大卫亚设,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成功)否则,企业应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货条款的销售交易,按照本准则第32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国税函[2008] 875号)第1条第(3)款规定:“以售后回购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按购买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如以商品销售融资),收到的金额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应确认大于原来的售价,差额应确认为回购期间的利息费用。“税法和会计规定的差异很大,税法的规定要尽快修改。
一、卖方(作为资本当事人出售后回购)会计处理。
1、销售商品时,请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款:银行存款
贷方:其他债务
缴纳税金-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2、回购价格与原售价的差异在回购期间按月收取利息费用,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方:延迟利息
贷方:其他债务
3、销售方再次购买商品时,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方:其他债务
缴纳税金-缴纳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
二、买方会计处理
1、购买商品时(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请输入以下会计分录:
借方:其他应收帐款
缴纳税金-缴纳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
2、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应按月计算利息收入,并应进行以下会计分录:
借方:延迟利息-利息收入
贷项:其它应收款
3、卖方回购时,买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款:银行存款
贷项:其它应收款
缴纳税金-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售后回购是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签订回购协议,回购未来销售商品的行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需要缴纳银行存款贷款:其他应付帐款缴纳税-增值税(销项税)。
同时根据商品销售成本:发放商品贷款:库存商品。回购期间,根据回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差额收取利息,借款:财务费用贷款其他债务。(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回购、回购、回购、回购、回购)售后回购从表面现象来看,是企业销售商品的行为。从本质上看,是一种融资行为,相当于从买家那里暂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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