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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7 0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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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企业和个人都可以通过第三方人才公司代理社会保险,如果是企业的话可以减轻hr的工作。 简而言之,社会保险代缴是指...
企业和个人都可以通过第三方人才公司代理社会保险,如果是企业的话可以减轻hr的工作。 简而言之,社会保险代缴是指用人单位向第三方支付社会保险缴费用,并以第三方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称为“缴费代缴”。 为了顺利代缴社会保障,受托机构一般与受托单位的职工签订名义劳动合同,表面上形成“劳动关系”,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障。 企业委托第三方代办社会保障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一种是异地工作情况,为了方便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的企业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商支付社会保险。 此类员工的工作地点通常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但企业在该地区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分支机构。 因此,这些职工通常也积极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缴纳社会保险。
二是出于降低企业成本的考虑,将职工社保缴纳“外包”,使企业人力资源摆脱繁杂的社保缴纳工作,提高人力生产率,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因此,既能满足员工意愿又能节约企业成本的社会保障代缴似乎能达到“双赢”的目的。 但是,这种操作在实践中潜在着法律风险。
社会保障代缴的好处
1、方便企业通过参保代理社保,可以使企业摆脱繁杂琐碎的缴费事务,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2、企业投保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可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避免未缴纳社会保险带来的法律风险。
3、使企业更加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职能,如选人用人、绩效考核、薪酬确定等。
4、企业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会保障后,能为员工带来福利保障,留住人才,使公司稳定发展为员工排忧解难。
公司社会保障由第三方公司为员工代理社会保障是否合法
在广州很多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成本,都选择通过第三方代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难道不知道公司是否会合法这样做吗?
如果公司以第三方社会保障代理公司的名义缴纳员工社会保障,由于人事公司与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不允许。
但委托第三方代理公司操作公司社会保障账户,为职工办理增减员的,各类社会保障险种的清算是合法的。
不合法。 在实际用工中,存在部分企业以各种理由,要求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有的是统一管理,为了降低企业的劳动力成本,解决集团公司一个单位统一缴纳的异地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涉及多个实际使用现场,在没有开设分支机构的使用现场有的只是为了钻空子,为了降低社会保障成本,委托异地第三方公司为职工缴纳外省市社会保障。
总之,这种“代办社会保障”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单位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而“社会保险代缴”则是以受托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不一致,这种情况不是代理而是替代,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初衷,损害了社会保险的秩序和稳定性
此外,“社会保障代缴”对用人单位也存在诸多风险和隐患。 例如,由于用人单位与参保人不一致,参保人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在申请工伤待遇时可能不能领取,劳动者不能向社会保险理赔,就必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用人单位确实因虚构劳动关系申请社会保险待遇的,存在被记入信用档案、行政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先写日记帐,再根据日记帐记账
这要看情况。 如果是专职的会计代理公司,会计公司应该支付社会保险。 如果你公司雇佣的是专业会计人员,根据情况会计人员也有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你的公司可以不用支付。 否则,你们公司应该有责任支付社会保险五险一金。
有政策风险、信用风险、使用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职工与依赖代理的用人单位没有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在向社会保险机构申报社会保险待遇时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被处以所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很多人都想给自己买保险,而社会保险是很多人的选择,很多公司也在帮助代理社会保险。 代理代理毕竟不是本人自己进行,而是有一定的风险。 那么365好顺佳今天就简单介绍一下公司代理社保风险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为非从业人员代缴社会保障法律风险
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角度看,存在风险。 用人单位向非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意味着与这些人员有表面的劳动关系,这些人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也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慎重。
出现这种风险时,一般情况下,非职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职工通过提供社会保障缴纳记录或社会保障缴费证明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如果用人单位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钻法律空子,赔上老婆、折兵折将。
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挂靠”社会保障违法缴纳
shuming hao123、shuming hao123等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劳动法》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 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或第三方的利益。 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满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不损害他人利益。
1、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具有合理性,有利于部分人员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参保人因户籍限制等原因不能在工作地点参保,个人参保也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依托公司参保是实现社会保障权益的唯一途径。 如果法律禁止公司为非公司员工投保,这是唯一阻止这种做法的,参保人如果不能参保,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也无法实现,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2、事实上不能禁止。 从实践操作上来说,如果把这种行为定义为违法,社会保险部门必须调查,不能允许参保。 社会保障部门如何证明没有劳动关系? 即使可以否定劳动关系,但面对成千上万的参保人员,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从中识别哪些是单位职工,哪些不是单位职工,这项工作才能完全开展。 现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而是基于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即“法无规定禁止”,因此现实中社会保障部门无权进行调查。
因此,我国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依赖缴纳社会保障。
三、关于公司与他人之间只存在社会保障代缴关系,是否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即劳动关系的确立不是以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为条件的,而是以实际雇佣行为存在为前提的。 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者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仍未更新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况时有发生,现实中双方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有用人单位保管档案、代行社会保障的责任也可能没有实际的雇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必须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 也就是说,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一方是否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是另一方业务的一部分等。 而代办雇佣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不是决定因素,所以经过审核双方只存在办理雇佣登记手续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法》 (劳动部发[]12号)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
因此,用人单位为非职工代缴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缴保险性质的法律关系。
四.防止用人单位为非职工代办社会保障
用人单位为非职工代办社会保障,但从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未支付劳动报酬。 即用人单位没有雇佣行为,双方之间没有确立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认定为委托关系。
有无用工行为的认定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表或者记录、招工登记表或者名册等招工记录、工作证、工作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证明。 因此,企业应完善和规范相关招聘及工资支付流程。
用人单位为非职工代缴社会保障的,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社会保障代缴协议。 协议中具体注明社保委托缴纳、停保书面通知时间、公司缴费截止时间未满的公司自动为他停保等。 本协议必须本人出席,并在公司人事或财务人员面前亲笔签署委托代缴社会保障协议。 本协议不得由人代为签署,也不得因各种借口带回去签署。 这样,发生纠纷时,依赖缴费的人可以否定在委托合同上的签名,否定签名的真实性,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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