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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6 1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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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关协议或者章程(二)工作人员身份证、会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关协议或者章程
(二)工作人员身份证、会计业务资格证书、主管会计业务代理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代理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持有会计工作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机构专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工作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审批机关名称的资料。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会计人员工作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审查机关是公司所在地的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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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第六条申请在北京市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批准,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收到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未取得代理会计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代理会计工作。 第七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3名以上具有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会计人员工作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财会咨询、会计服务等机构,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报告(附表1 ); (二)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书)附表2; (三)机关的协议或者章程或者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机构名称和住所、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内部机构设置和产生办法、内部机构职权和议事规则、机构解散、清算办法及全体股东签字等事项(四)代理会计工作负责人情况表(附表三)及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4 )及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事务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代理记账工作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会计业务代理规范应当包括员工业务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管理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按照双年号123、双年号123、双年号123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方法。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原件供审批机关审批。 申请增资代理会计的公司,除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公示代理记账资格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核对相关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的,审批机关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附表5和附表6 )。 )二)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三)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提交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告。 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代理会计机构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代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 3、代理会计机构办公室4、代理会计机构业务范围; 5、代理会计许可证号。 (四)申请人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由批准机关出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七)。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市财政部门: 1、代理记账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12 ) 2、代理记账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情况表(附表13 )第12条出具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统一编号,在证书“发证机关”加盖批准机关******,负责证书的后续管理。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发放、补发、更换不征收工本费。 第十三条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丢失的,代理记账机构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申请补发证书并携带刊登丢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代理会计许可证书因损坏影响使用的,向审批机关申请也可以更换为新证书。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事务所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凭证。 原文太长了。 具体请在财政局的网站上查一下。
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代理会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市区会计代理机构的年度资料申报工作,由市会计局具体负责的县、市区会计代理机构的年度报告工作由当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 有关工商年检的事宜,请向市工商局咨询。
属于事前审批,取得代理会计许可证后方可取得营业执照。
1、需要办理代理会计许可证的,可以到工商局注册公司。
2、会计代理记账审核:申报条件:1 )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3名以上;
2 )代理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 )固定的办公室
4 )健全代理会计工作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 )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机构间协议或者章程
)2)工作人员身份证、会计业务资格证书、主管会计业务代理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会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业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在机关执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会计工作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审批机关名称的资料。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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