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集团
2023-02-16 15: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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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不需要取消。在会计实务中,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比子公司具有更强的借贷融资能力,借贷成本低于子公司。当其子公司有资金...
不需要取消。在会计实务中,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比子公司具有更强的借贷融资能力,借贷成本低于子公司。当其子公司有资金需求(在建工程)时,母公司整体负责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再由母公司向集团内子公司提供资金满足其资金需求(在建工程),子公司支付母公司发生的等额借款费用。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来看,母公司承担了借款费用,但母公司的账面上不存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因此借款利息不能资本化。子公司拥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子公司等额支付母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从合并财务报表的角度来看,母公司承担借款费用,子公司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进行核算。基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理论,两者是同一合并实体,借款费用应增加符合要求的资产成本,减少利息费用。会计处理如下:1。母公司借款时:借款是银行存款,借款是短期(长期)借款。2.母公司贷款给子公司,贷款是其他应收款,贷款是银行存款。3.母公司付息时:借款为其他应收款,借款为应付利息。4.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收到母公司款项时,借款为银行存款,借款为其他应付款。5.计算子公司利息时:借款为在建工程,借款为其他应付款。6.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借款为其他应付款,借款为其他应收款。这样母公司根据合同计算的利息作为其他应收款和应付利息,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冲减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如果是季度存款利息收入,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负利息额,贷:银行存款-利息正利息额。
如果是贷款利息费用,利息费用每月计提,财务费用-贷款利息,贷:预提费用-贷款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预提利息,利息到期时,贷:预提费用-贷款利息或其他应付款-预提利息,贷:银行存款。
1.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这是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财务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去利息收入)、汇兑差额及相关手续费、企业发生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本科目内容之一是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贷方。
2.营业外收入是指非正常的营业收入。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会发生这种业务。利息收入是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不是营业外收入。有规定银行利息收支要记入财务费用。没事就不要去想营业外收支这个科目。不然你自找麻烦,国税就给你找麻烦~~3。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财务软件核算: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
企业所得税对股息收入免税,只要满足几个条件:
1.投资是股权投资。
2.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即在中国成立的企业。
3.直接投资。
4.投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需要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
满足上述条件的,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分红,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是在企业所得税中规定的,也就是说,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应该适用税号123。如果是独资企业
那么如果不能享受优惠,可以避免吗?我的回答是不能完全避免,但是可以适当减少。我们知道贷款利息是可以税前支付的,但是如果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如果向股东借款,还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借款金额不超过债务资本比的部分计算的利息可以税前列支税[2008]121号)。
为什么要提利息?我们可以用另一种给股东分红,也就是以利息的形式。要知道支付给股东的股息是税后利润,也就是说这个利润已经一次性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到了股东处,如果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就要比股东支付的股息多交一倍的所得税,也就是双重征税。
但是通过付息的,子公司的利息可以税前支付,所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支付给股东后,股东按照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同样一笔钱,只需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
当然,上述方法的前提是股东要先给子公司一笔钱。如果母公司本身资金紧张,那么这种方法就不用考虑了。
账目怎么处理?你可以通过这个网上查,就不会在这里浪费空间了。
感谢阅读以上内容!
可以税前扣除。在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要求的条件下,母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资金,母公司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舒明浩123的回答,舒明浩123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税目的征收范围,贷款是指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任何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将资金借给他人,都应视为出借,应按‘金融保险’税目征收营业税。所以子公司要向母公司缴纳营业税,开具发票。同时考虑债权与股权的比例。一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或以后年度扣除。除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外,关联方债权投资与其股权投资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比例为2: 1。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可以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关于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税字[2000]7号)规定,根据财税号123号(国税发[2002]13号)第一条关于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税的规定, 企业或集团内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一还贷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公司承办统贷和委托贷款业务,向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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